近年来,涵江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木兰溪治理的重要理念,大力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
为全面展示涵江法院近年来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情况的开展成果,2020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上午9时30分,涵江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此类案件工作的有关情况及相关典型案例。
党组成员、副院长方季萍,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林艳红,新闻发言人、综合办公室主任姚丹以及部分干警代表出席本次发布会。
发布会诚邀了福建法治报、海峡都市报、福建广电网络、莆田市电视台等媒体参与。
议程一
观看生态环境审判宣传片《坚守》。
议程二
党组成员、副院长方季萍通报了2018年以来涵江法院开展涉生态环境审判以及相关机制创新工作的有关情况。
基本工作情况
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涵江法院共受理涉生态环境类案件121件,审结112件,审结率92.56%。
其中审结涉生态环境类刑事案件19件24人(污染环境罪5件7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4件5人,滥伐林木罪3件3人,盗伐林木罪2件2人,失火罪2件2人,窝藏、包庇罪1件2人,故意毁坏财物罪1件2人,非法运输爆炸物、非法采矿1件1人);审结涉生态环境类行政诉讼案件20件;审结涉生态环境类非诉执行案件73件,执行标的额903225元,裁定恢复林地面积37967.315㎡,裁定恢复海洋面积5634㎡。
主要做法与成效
1、强化组织领导,准确把握生态环境审判新形势新任务
高度重视生态审判
着力强化组织建设
合理配置审判力量
强化提升队伍水平
2、全面依法履职,大力推动生态环境审判新起点新高度
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犯罪
认真审理生态行政案件
不断加大非诉执行力度
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制度
3、创新体制机制,奋力开创生态环境审判新时代新局面
完善部门互动联络机制
推广生态修复保护机制
开创生态审计衔接机制
适用宣告“从业禁止”机制
丰富生态以案释法机制
谋划升级蓝图
01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建设。
02进一步提升科学化实践。
03进一步增加信息化应用。
04进一步加强网络化宣传。
议程三
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林艳红发布了3起涉生态环境典型案例:案例一《林某滥伐林木案》;案例二《戴某污染环境案》;案例三《公益诉讼起诉人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诉莆田市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议程四
发布会还安排答记者问环节,现场一一解答了记者们的相关问题。
问题一:木兰溪是我们莆田人民的母亲河,这两年,中央主要媒体集中报道木兰溪治理的生动实践,引起热烈反响。贵院生态庭作为审理涉生态环境案件的部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理木兰溪的重要理念,发挥生态审判职能方面做了哪一些工作?起到了什么作用?能否简要谈一谈。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理木兰溪的重要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木兰溪流域生态保护提供强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去年7月,我院就根据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木兰溪流域司法保护行动计划》,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木兰溪流域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并开展了相应的工作。一是加强流域涉水生态案件审判工作,2018年至今共审结涉水生态刑事案件5件7人,涉水生态行政案件8件,严惩向木兰溪流域排放污染物以及超标排放废水造成水体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开展流域治理、保护工作。二是优化生态审判机制,总结流域内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的经验,探索建立流域生态审判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判流域涉生态案件。三是完善司法联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案件咨询、信息共享等,构筑打击、预防、联动“三位一体”生态司法模式。建立生态司法与自然资源审计衔接机制,共同发挥服务、保障和监督作用。四是规范生态修复机制,探索流域多元修复方式,拓宽生态修复的适用领域。强化生态修复执行监督,把关修复方案的制定、修复措施的落实和修复成果的验收工作。发挥江口蒜溪、萩芦崇福等生态基地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着力打造多样化的生态修复机制。
问题二:在刚才方副院长的讲话中,我注意到,贵院与区审计局制定了《关于建立生态司法与审计衔接机制的意见》,是全省首家建立“生态司法+审计”衔接机制的基层法院,能否谈一下当时这个机制出台的背景、目的以及出台后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来的一项全新的审计制度,目的是为了推动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度出台后要如何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要如何开展?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我院与区审计局经多次沟通、研讨,共同出台《关于建立生态司法与审计衔接机制的意见》,把一系列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指标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将审判机关和审计机关的业务优势互融互通,形成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合力。探索建立“生态司法+审计”衔接机制,是为了推进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利用责任制,促进依法履职,并将履职情况呈报党委、政府决策参考,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目标。《意见》去年出台后,我院于11月份与审计局召开了联席会议,互相通报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出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共同研究制度性措施,并就如何落实生态司法与审计衔接机制达成了一致意见;去年底,我院针对区审计局的审计内容提供了相关的数据、案件裁判结果,区审计局将该数据、案件裁判结果作为编制审计报告的重要依据。这项制度有效促进法院和审计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为开展资源生态审计工作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抓手,督促领导干部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重视生态保护,共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问题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非法杀害、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问题及其存在的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贵院在这方面有开展哪些工作?有何成效?
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从重从快审理涉破坏野生动物案件、涉疫情防控案件;受理案件七天内开庭审理我市首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三天内审结一起口罩诈骗案,有效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活动。同时,积极应对疫情防控期间执法办案环境、形势的变化,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疫情防控以来,为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和诉讼权益,避免因疫情导致被告人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我院积极统筹推进“云审判”模式,想方设法解决困难,成功“三线合一”,以三地视频连接的方式实现对莆田市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截止目前,已利用在线平台审理56件68人,取得良好的审理效果。第三,我院还积极开展以案说法,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利用形式多样的方法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例,让生活在山区、林区的群众充分意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以及猎食野生动物给人类的卫生健康所带来的严重危害性。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干警进入社区、学校等地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有效提升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
问题四:在刚才方副院长的报告中提到,涵江区的生态修复金账户累计收取生态修复金两百多万元。这生态修复金是怎么收取的,又是如何使用的?能否具体谈一下。
答: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简称生态修复金,是我院在司法实践中探索的替代性修复方式。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后的修复是一项庞大、系统的工程,修复工作不仅专业性强,而且耗时长、情况复杂,交由当事人自行修复无法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针对这个问题,我院联合区河长办、区检察院共同制定《莆田市涵江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由区财政设立区生态修复金账户,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刑事案件中,让当事人按照生态环境受损程度缴纳一定比例的生态修复金,资金纳入区生态修复金专门账户统一管理;同时成立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管理生态修复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用于本辖区内的公益诉讼案件原告负担的评估、鉴定等费用、环境污染案件受害人的赔偿补助、辖区生态环境治理及生态教育宣传等。利用缴纳生态修复金的方式,督促当事人以给付货币的方法,让专业机构使用该钱款恢复生态原貌,对当事人而言,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在刑事处罚上可从轻处罚,对辖区生态环境而言,能最大程度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一举两得。
在今后的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中,涵江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深化拓展生态司法“涵江样本”升级版,以更有效的司法举措开创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新局面,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加快新时代莆田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