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0日至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有力支持全面创新》。
为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力支持全面创新,涵江法院发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五则,积极以案释法,维护良好营商环境。
案例一
打假香烟
依法查处制假源头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份起,被告人沈某某受上家委托制作带有“中华”、“黄金叶”等品牌香烟注册商标的烟盒模具,并利用微信将需要制作的香烟外包装图片发送给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制作。陈某某按照要求制作上述烟盒模具而后邮寄给沈某某,再由沈某某邮寄给上家。沈某某通过制作上述烟盒模具收取货款439940元,陈某某加工烟盒模具收取费用55417元。
判决结果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中,被告人沈某某非法经营数额439940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经营数额55417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二被告人均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该案系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源头犯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是制假、售假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商标标识即知识产权的灵魂,加之香烟的制作、销售属于特许行业,应当依法经过审批、许可和授权。该案强化知识产权源头保护,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实现源头精准打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二
打假羽绒服
修复性司法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份,被告人林某某雇佣同案人梁某某、林某宣、林某力在租赁的厂房内生产假冒“CANADA GOOSE”品牌羽绒长款大衣及马甲,并存放于上述仓库内予以销售。被告人一伙已销售金额70040元。2022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仓库内扣押假冒“CANADA GOOSE”品牌羽绒长款大衣4000件、马甲500件,货值金额达118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赔偿所侵犯注册商标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判决结果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梁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250040元,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林某某具有自首、立功、自愿认罪认罚、退赃、已赔偿权利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被告人梁某某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该案属于典型的生产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系重点打击治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该案体现修复性司法理念,将追赃挽损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督促落实退赃退赔工作,结合财产刑的执行进一步遏制其再犯可能性,最大化修复受损法益,弥补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损失。
案例三
打假日用品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从同案人蔡某某、陈某某处购买假冒“舒肤佳”香皂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在其经营的位于莆田市涵江区的商行内加价销售给温某等人,已销售金额109056.67元。2022年2月,公安机关在上述商行内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并查扣“舒肤佳”香皂192 块等。
判决结果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109056.67 元,未销售金额306.67 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李某某具有部分犯罪未遂、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案系典型的既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许多消费者在购物时,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辨识度不高,极易陷入商家售假圈套,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制裁。该案体现对日用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消费者营造健康、正规的消费环境。
案例四
打假啤酒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起,被告人徐某某联系山东某啤酒公司总经理即被告人郎某灌装酒液,将啤酒瓶套上“汉伯威”啤酒品牌的套膜并装箱。二人明知同案人林某某将上述啤酒重新包装后假冒科罗娜啤酒出售,仍为其生产啤酒12211箱,已交付12047箱。被告人徐某某收取同案人林某某货款195600元,山东某啤酒公司收取徐某某货款168000元。经鉴定,涉案啤酒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判决结果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郎某伙同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758909.19元,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二被告人均有部分犯罪未遂、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某、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典型的涉食品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该类型案件不仅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更要严惩涉食品安全犯罪,在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该案体现了知识产权犯罪全链条打击和源头治理,阻却了假冒啤酒进入食品市场的风险,精准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案例五
刑事合规
引导企业合法经营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侯某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加拿大鹅公司”许可,为谋取利益,合谋在被告人翁某甲经营的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某制衣厂内,生产“加拿大鹅”品牌服装予以销售。被告人翁某乙、侯某某等人将生产的假冒“加拿大鹅”品牌服装销售给王某等人,生产、销售金额2720270元。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5日在上述厂内查扣“加拿大鹅”品牌服装半成品400件、“加拿大鹅”注册商标标识1100个。案发后,上述制衣厂已通过企业合规考察。
判决结果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侯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2720270元,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二被告人分别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立功等量刑情节,且涉案企业已通过企业合规考察。依法判处被告人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翁某乙、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既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典型案例,也是企业刑事合规典型案例。为进一步预防犯罪,增强企业刑事犯罪风险预防及控制能力,以刑事法律法规标准来评估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刑事法律风险,促使企业合法经营管理。以避免刑事风险为目的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恰好与刑法对犯罪惩罚的事后性互相弥补,达到预防和惩治犯罪相结合的目的,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仅严重损害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更扰乱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如何防范和预防?法官来支招!
对于市场经营主体来说,“傍名牌”“搭便车”知假打假售假的做法不可取,违背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即使短期内获取非法暴利,但终将得不偿失。商户在进行投资和创业时,切忌“拿来主义”,特别是在销售品牌产品时,要激发自主创新活力,重视防范和规避经营风险,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资质、授权和相关认证,规范采购渠道。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知名品牌产品时,要坚持通过正规合法渠道,如果不慎购买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相关线索。
下一步
涵江法院将秉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激发自主创新能力的新发展理念,继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实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目标,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