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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发布适用生态技术调查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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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12 10:40:06 打印 字号: | |

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是指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案件中,聘请生态科学领域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中的司法技术人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重点针对环境损害程度、生态修复方案等核心要素给予技术支持,并对相关诉讼活动开展监督,提升案件审判质效的制度。2023年2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推广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助力打造美丽中国示范省的意见》。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探索,写入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项报告。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适用该制度审理生态环境案件20余件,涉及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民事公益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涵盖水利、土壤、矿业、海渔、林业等领域,累计聘请生态技术调查官30余人。

 

现选取9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发布如下

 

一、云霄法院:袁某刚、晋某俊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8日,被告人袁某刚雇佣被告人晋某俊,未经许可在某海域向非法采砂船过驳运输海砂6790.5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93849元。经评估,海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5817.90元。云霄县检察院依法向云霄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推荐采用异地海滩回填海砂的修复方案,该方案需要投砂量为案涉开采海砂数量的1.3-1.5倍,前期评估费、论证费、勘察费、设计费、施工费等费用合计446600元。云霄县检察院聘请的公益诉讼技术官,对生态修复方案的时效性、经济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认为补植红树林的替代性修复方案更具经济性和可执行性,相关补植方案费用合计135000元。云霄县检察院委托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出具体补植建议。

诉讼过程中,云霄法院聘请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库成员、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教授陈鹭真对红树林补植方案进行论证。生态技术调查官认为,选择补植红树林的替代性修复方案具有可操作性,修复费用135000元较为合理,但补植方案较为简单,建议要进一步明确红树林的种植物种、苗龄、种植密度和种植时间,细化费用项目,确定技术指导单位和验收监管单位。

 

【裁判结果】

 

经云霄法院主持调解,云霄县检察院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袁某刚、晋某俊共同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35000元,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补植红树林,并在生态技术调查官的建议下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种植红树林的合同。经论证,该补植方案预计未来三年内可增加38吨蓝碳碳汇量。

云霄法院认为,袁某刚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晋某俊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袁某刚、晋某俊能与附带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预缴修复资金,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愿意公开赔礼道歉,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依法调整量刑建议。据此,云霄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袁某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晋某俊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运用“检察公益诉讼技术官+法院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审结的涉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入围“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因本案系海域非法采砂,原地修复难度大且可能造成二次污染,若根据鉴定机构意见,采用异地海滩回填海砂的修复方案还需要前期评估费、论证费、勘察费等多项间接费用,且本案海砂已被依法处置,无法回填。通过法检两家共同引入技术支持力量,采取补植红树林的替代性修复方案,修正鉴定报告的部分意见,对被破坏环境的修复提出更科学更可行更经济的方案,有效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本案还创新运用“造林增汇”蓝碳修复模式,因案涉被破坏的海洋环境无法原地修复,通过委托第三方异地补植红树林,有效提升红树林增汇能力。为确保补植红树林修复方案得以实施,云霄法院、云霄检察院与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漳江口红树林蓝碳司法生态修复示范基地共建协议”,由保护区管理局划定相关区域作为碳中和示范林,并为被告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指导,进一步推进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修复。

 

二、漳州中院:被告人余某平、郭某东等走私普通货物、洗钱、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初,被告人郭某东、林某德与陈某祥(另案处理)共谋走私渔货入境销售,在案件侦查中,郭某东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参与走私普通货物、洗钱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主要犯罪行为。余某平、郭某东经共谋,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网具以横杆拖网方式非法捕捞螃蟹、虾蛄、杂鱼等渔货,违法所得91500元。案发后,余某平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

本案审理期间,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余某平、郭某东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并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为审核本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问题,漳州中院聘请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库成员、福建省水产研究所海洋环境研究室原主任、高级工程师钟硕良担任本案生态技术调查官,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问题,出具《非法捕捞生态损害案件调查技术意见》。意见认为,在休渔期间,休渔海域禁用拖网、围网作业,间接损害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应以十倍计算,检察院提交的余某平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漳州市闽南渔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100.65万元的鉴定意见,可作为审理本案的参考依据。后余某平、郭某东委托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代为购买红树林碳汇,支付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00.65万元,并向海警总队福建支队漳州大队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10000元。

 

【裁判结果】

 

因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漳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漳州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并结合两被告人认罪悔罪情况,依法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被告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2023年,在漳州中院全国首创的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机制推动下,漳州市成为全省首个开发红树林碳普惠产品的地级市。红树林作为滨海蓝碳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丰富的碳汇资源被赋予“产品”属性,有效推动蓝碳产品交易。本案通过“认购碳汇”蓝碳司法修复模式,促使被告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以能动司法推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的亮点:一是以替代性修复方式实现取之于海还之于海的生态司法保护效果。综合考虑本案被破坏的海洋环境无法进行原地生态修复,异地海滩修复又缺乏可行性经济性,而红树林修复海洋生态效果具有可持续、更长远的优点等,法检两家引导被告人运用“认购碳汇”的蓝碳修复模式,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委托第三方代为购买红树林碳汇,用于补植管护红树林,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的平衡。二是以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做好事实查明和修复方案的技术支持。本案同一司法鉴定机构前后做出两份结果差距较大的鉴定结论,数额的调整涉及本案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程度的认定,进而影响被告人的刑事及附带民事责任的承担。生态技术调查官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指出涉案海域是多种经济鱼虾类产卵、索饵和越冬场所,属于禁止使用拖网作业的水域,建议采纳鉴定机构第二份鉴定结论,即间接损害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应以十倍计算,并向当事人进行专业解读。三是以蓝碳资源司法转化增值模式助力生态治理可持续发展。依托地方财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科目,蓝碳案件涉案人员缴纳的认购碳汇生态修复金直接进入该科目,由政府统筹管理,用于蓝碳技术改造和经济发展,构建“核算-认定-核销-管理”的蓝碳资源转化增值体系。本案被告人缴纳100.65万元用于认购漳州红树林海洋碳汇,该笔碳汇依法注销,费用进入红树林管理单位,用于红树林保护,有效推动红树林碳汇的增量和变现,积累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司法经验。

 

三、永春法院:郭某炎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底,被告人郭某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采伐“相公宫仑”山场的林木。经鉴定,被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31.8123立方米。因被告人郭某炎在案发后补植的树种、数量和成活率均不符合标准,永春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郭某炎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704元。

永春法院聘请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库成员、泉州市国有林场发展中心高级工程师尤芬蕾、林达恒担任本案生态技术调查官,审查永春县林业规划设计队评估的生态修复方案及费用、永春县林业局测算的森林资源碳汇损失量是否完全涵盖本案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生态技术调查官出具《专家评估意见》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案》,认为永春县林业规划设计队评估的生态修复方案合理可行,费用测算基本正确,并提出专业建议;永春县林业局测算的森林资源碳汇损失量未完全涵盖本案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经评估测算本案生态环境损失价值为33208元。永春法院在案发地村部对本案进行了巡回审判。庭审中,邀请一名长期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家陪审员参与本案的审理,二位生态技术调查官接受法庭的咨询,并对《专家评估意见》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案》进行了专业解读。庭后,郭某炎自愿与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签订《林业碳汇采购与注销服务协议》,缴交了碳汇赔偿款33262.82元,认购林业碳汇482吨,用以替代性履行本案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永春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炎未经批准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本案犯罪对象为重点公益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炎自愿预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自愿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替代性履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且已预交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性质、情节和郭某炎的悔罪表现,永春法院当庭宣判,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郭某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704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例同时适用“生态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审理的生态环境案件,将司法审判与技术支持最大限度地进行融合。

本案亮点:一是充分发挥生态技术调查官专业优势。生态技术调查官对生态修复方案等进行论证完善,并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进行充分评估,修正鉴定意见书。永春法院引导被告人通过认购价值相当的林业碳汇替代性履行本案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妥善解决检察院公益诉讼请求之不足,有效全面地补偿生态功能损失,以低成本、高效率、高效益的高质量司法守护绿水青山。二是邀请专家陪审员参与本案审理,创新“生态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机制。庭审中,专家陪审员与生态技术调查官共同完成法庭调查工作,从专业角度还原案件事实、认定关键证据,为法官厘清专业问题,准确适用法律进行定罪量刑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三是探索“巡回审判+法治宣讲”模式。本案在案发地村部进行巡回审判,邀请了省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当地村民代表等60余人旁听庭审,由福建省电视台及永春县融媒体跟踪报道,在福建法治报、泉州中院微公号等平台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功能,同时也对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及专家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广泛的宣传。

 

四、新罗法院:李某照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照在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龙岩市新罗区某地自己管护的自留山山场内建设猪舍、饲料房、管理房及其它环保设施等,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鉴定,案涉山场被占用林种均为一般用材林,被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9.44亩,被占用林地用途已被改变,原有植被、林业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毁坏,造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14635元。

新罗法院聘请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库成员、福建省龙岩市林业局高级工程师吴红担任本案生态技术调查官。生态技术调查官配合审判人员实地勘验现场,并就《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地类性质、造成生态功能损失计算方式等问题质询了鉴定人员,随后建议法院向鉴定中心发函对意见书中不具体、不明确的方面要求其作出补充说明。后鉴定中心出具补充说明,同时派员出庭接受质询。生态技术调查官当庭发表技术意见,建议采取由被告人李某照与当地林业站签订生态恢复补偿协议,异地恢复植被补偿的措施。被告人李某照表示愿意承担民事公益侵权责任,并主动预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费114635元。

 

【裁判结果】

 

新罗法院认为,生态技术调查官作为林业领域专家,全程参与案件审理,采取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审查论证等方式,针对本案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的争议焦点作出的《技术意见》客观且依据充分,与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相互印证,进一步证明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照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李某照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预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费及罚金,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据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照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照赔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费114635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生态技术调查官全流程参与诉讼的典型案件。非法占用林地、违规建设养猪场等破坏生态的行为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认定难,为更好查明案涉生态环境破坏等技术事实,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中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等诉讼请求以及损害修复的科学性、客观性等问题,新罗法院聘请了生态技术调查官全流程参与案件审理,通过辅助勘验生态损害现场真实性、审核专业司法鉴定合规性、出庭质询鉴定人员生态系统损害专业性问题等方式,协助法官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新罗法院通过同时引入“技术调查官+鉴定人员”,分别出具“技术意见+质询意见”的生态环境审判新机制,有效解决本案造成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及生态修复等问题,破除专业知识壁垒,推动实现案件审理的生态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坚持惩治与修复一体的司法理念,在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针对本案生态环境破坏情况,由生态技术调查官提出案涉生态系统损害修复的合理化建议,促使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费,并积极履行案涉山场审批手续及生态修复措施,防止生态环境次生损害发生,以惩促改促防促修复,实现惩治犯罪、保护生态、提质增效“一案多赢”。

 

五、长泰法院:被告人杨某荣、陈某河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被告人杨某荣、陈某河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人对其购买的巨尾桉林木进行砍伐,后被林业局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被采伐林木的林地总面积为15.07亩,地类为乔木林分,林种为水土保持林,生态级别省级,保护等级三级。采伐树种为桉树,采伐林木总株数为1386株,总蓄积量60.8798立方米。杨某荣、陈某河破坏生态公益林造成生态损失费用共121919元,其中,恢复植被费用为43834元;破坏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33635元;从种植至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44450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引导,被告人杨某荣、陈某河自愿与长泰区岩溪镇湖珠村委会签订《委托履行异地替代性生态修复协议》,自愿将缴纳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中的10万元,用于九龙江北溪支流湖珠溪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以替代原地修复,并提交由第三方机构编制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考虑到修复方案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长泰法院聘请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库成员、漳州市河长制研究院院长、漳州市九龙江防洪排涝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姚立军对替代修复方案进行论证。生态技术调查官认为九龙江北溪支流生态修复具有可操作性,该项目的实施可以产生更显著的生态环境价值,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基本同意该修复方案。

 

【裁判结果】

 

长泰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荣、陈某河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杨某荣、陈某河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缴纳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鉴定费,用于替代性修复,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有明显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长泰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亮点:一是立足九龙江流域生态修复大局,引入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力量,创新“护岸涵水”修复模式。在本案中,案涉地位于九龙江北溪支流高层溪,因被告人滥伐林木造成了人为水土流失。承办法官与本案技术调查官到案发地现场勘察,认为原破坏地修复难度大,可操作性不强,生态效益不大。而同属九龙江北溪支流的湖珠溪河道坡陡流急,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在该区域实施异地修复,实施护岸建设,能够减少水土流失、涵养水源,并兼顾防洪,具有更加紧迫的现实需求和更加丰富的生态效益。法官引导案件当事人确定湖珠溪作为异地修复点,采用“护岸涵水”修复模式进行生态修复。二是主动对接辖区发展所需,积极推进修复项目落地,实现生态效益共享。长泰区湖珠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于近期获得福建省发改委正式批复,未来将成为长泰区城镇居民和工农业生产用水的重要来源。为了给长泰区湖珠水库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确定后,长泰法院积极争取区水利局等部门的工作支持,将该修复项目纳入全区生态水系建设布局中推动,并督促湖珠村委会及时启动修复项目建设,同时在沿岸设立警示教育宣传展板,通过“以案释法”提升沿岸村民生态环保意识,凝聚水源地保护共识,达成“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六、福鼎法院:钟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间,被告人钟某某未经批准,为牟利目的,将野生金豆通过微信网络出售给游某丹30株,获利48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钟某某培育在合作社大棚内的金豆108株(活株)。经鉴定,扣押的108株金豆,系芸香科金橘属植物,均为野生起源,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审理过程中,福鼎法院聘请闽东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库成员、福鼎市林业发展中心副主任吴进财对生态环境修复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同时当庭对野生金豆的属性、保护的意义等做出专业释明。本案因完成野生金豆物种生态修复需要运用野生植物生境适宜性、回归生境契合性评价等专业技术措施,被告人钟某某客观上没有能力及条件开展相关修复工作,为此,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5000元,用于履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群资源保护之替代性修复措施,即对福鼎市太姥山风景名胜区陆域范围内,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救损、复壮、保育性质的应急救援与(含替代性)修复保护性质的善后处置为保险责任,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公司投保生态修复保护保险。经福鼎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被告人钟某某可适用社区矫正。

 

【裁判结果】

 

福鼎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属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钟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用于履行相关区域范围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群资源保护之替代性修复措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福鼎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禁止被告人钟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劳务的行为。被告人钟某某自愿缴纳的生态修复费用15000元,用于履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群资源保护之替代性修复措施[即对福鼎市太姥山风景名胜区陆域范围内,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救损、复壮、保育性质的应急救援与(含替代性)修复保护性质的善后处置为保险责任,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公司投保生态修复保护保险]。

 

【典型意义】

 

野生植物在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与生态系统稳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野生植物的生态修复工作也存在着专业技术壁垒。本案衔接生态技术调查官、“生态司法+保险”等工作机制,充分实现机制平台兼用,提升通联质效,有效破除技术壁垒。

涉案野生植物金豆属珍稀植物,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目录》。生态技术调查官对案涉生态环境修复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认为野生物种生态修复需要运用野生植物生境适宜性、回归生境契合性评价等专业技术措施,被告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及条件开展相关修复工作,可采取替代性修复措施,用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群资源保护。为此,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投保生态修复保险用于履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群资源保护之替代性修复措施[即特定陆域范围内,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救损、复壮、保育性质的应急救援与(含替代性)修复保护性质的善后处置为保险责任],可作为修复生态环境以及悔罪的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中的被告人投保生态修复保险系福鼎法院建立的生态司法修复履约保险。创新“生态司法+保险”机制是推进生态环境修复性司法,拓展延伸生态环境修复性司法的适用领域,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纳入法治轨道的重要举措。

 

 

七、顺昌法院:被告人张某和、张某卫、杨某发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卫、杨某发、张某和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其购买的山场林木,销售金额人民币6000元。经鉴定,被采伐林地面积12亩,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31.1222立方米。案件审理过程中,顺昌法院组织开展庭前会议,聘请闽东北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库成员、福建省顺昌县国有林场业务部副主任赵兵担任本案生态技术调查官,就被告人张某和、张某卫、杨某发与顺昌县高阳乡上村村签订的《原地复绿补种合同》提供专业审查意见。顺昌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张某和、张某卫、杨某发适宜社区矫正。

 

【裁判结果】

 

顺昌法院认为,张某卫、杨某发、张某和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卫、杨某发、张某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与顺昌县高阳乡上村村签订《原地复绿补种合同》进行生态修复,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和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卫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发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三被告人通过与顺昌县高阳乡上村村签订的《原地复绿补种合同》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原地修复。为进一步提高复绿补种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顺昌法院聘请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对复绿补种方案进行论证。生态技术调查官审查复绿补种方案、实地勘察后了解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现状,在原有“复绿补种”的基础上,从苗木来源、树种选择、坑穴挖掘、栽植方法、抚育管护等方面对三被告人履行修复义务的行为提出专业意见,纠正修复偏差,提高苗木成活率,强化生态修复效果。通过发挥生态技术调查官在与案件有关的技术事实查明、技术意见判断等工作中的专业作用,让复绿补种方案更精准,被告人对裁判结果更信服。同时,检察机关结合三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生态修复方式等情节决定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减少了诉讼成本。本案兼具惩罚、教育、生态修复“一判三效”作用,是维护生态环境的有力司法举措,对推动实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双提升”具有积极意义。

 

八、尤溪法院:尤溪县某村民委员会诉陈某满林业承包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3日,尤溪县某村民委员会与陈某满签订了《双鲤村毛竹林经营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满必须要留有150株/亩的毛竹交还村委会等内容。2020年,陈某满欲将竹林交还给村委会,从2021年开始便没有再缴纳租金。村委会认为陈某满2020年对毛竹进行一次大规模的间伐,导致剩余毛竹量远低于合同约定的150株/亩标准,不同意解除合同。村委会起诉要求陈某满缴纳2021、2022年度的承包利润。陈某满提出反诉,认为该合同实际已经解除。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陈某满是否存在过度砍伐毛竹、每亩立竹存量等存在分歧。为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尤溪法院聘请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库成员、尤溪县林业执法大队新阳中队副队长郭日增参与案件审理。尤溪法院协同生态技术调查官深入案涉林地对毛竹存量进行勘测,生态技术调查官通过ArsGLS软件应用测算,采用抽样样圆调查法,结合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及无人机系统航片判图调查方法推算毛竹亩立竹量为100株/亩。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裁判结果】

 

尤溪法院与生态技术调查官、林业工作人员通过多次耐心的释法明理,阐明利害关系,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陈某满继续履行合同并缴纳所欠利润款,双方各自撤回诉讼。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例法院直接根据生态技术调查官的技术意见认定事实的案件。本案中,生态技术调查官全流程参与民事诉讼调查取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庭外调解、合议庭评议等各个诉讼环节,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在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技术意见判断等方面的专业作用,有效降低当事人的诉讼周期与诉讼成本,也为案件的裁判和调解提供了依据。在双方当事人对生态技术调查官的意见均予以认可的情况下,本案不再另行委托鉴定,为当事人节省鉴定费50000元。尤溪法院还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林业工作人员的专业优势,以“调”助调,与生态技术调查官、林业工作人员通过多次耐心的释法明理,阐明利害关系,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各自撤回起诉。尤溪法院与生态技术调查官还从专业角度出发,对毛竹种植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双方存在争议的竹林受灾情况进行技术调查并一并处理,使案件隐含的另一矛盾纠纷得以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案件审结后,当事人赠送锦旗表示感谢。本案的圆满处置,是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又一成功案例。

 

九、连江法院:申请人福建省连江县林业局诉被申请人张某某行政非诉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连江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接下宫龟山开炸工程项目,被申请人张某某系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2019年6月,因该工程爆破造成山体滑坡,张某某组织人员进行清理修建护坡。同年12月,张某某未经审批擅自超越红线进行降坡处理,经鉴定,此次降坡毁坏生态林地15.189亩,占用林地恢复费用为159.5万元。2020年3月,连江县林业局认定此次修建护坡施工为非法占用林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该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罪移送起诉。2022年9月,连江县检察院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并向连江县林业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将张某某的行为移送行政处罚。2023年3月27日,连江县林业局对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张某某未提出复议和提起诉讼,虽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修复义务。连江县林业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案件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张某某委托第三方公司就案涉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制定修复方案,因本案被毁坏林地复绿难度大,专业性、技术性强,连江法院聘请闽东北技术调查官库成员、福建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生态所副所长、高级工程师林武星、福建省林业调查规划院、高级工程师刘友多担任本案的生态技术调查官,对修复方案进行审查。两位生态技术调查官通过现场实地勘查,对被毁林地生态环境修复的可行性、修复方案展开分析论证、说明,出具了技术调查意见。目前,连江法院已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向连江县林业局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该局综合考虑修复方案及生态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意见,尽早组织实施对本案被毁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例在非诉执行案件中聘任生态技术调查官对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进行技术审查的案件。本案对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运用拓展了该制度的应用领域,为该制度推广运用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及生态行政部门做出了有益探索。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适用性广、兼容性强,可应用于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等各类生态环境案件。生态技术调查官库成员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担任专家陪审员、咨询专家等,实现“一专多用”。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高效解决生态类案件专业性问题,破解生态司法技术要求高、生态修复难落实等堵点难点,为专家辅助人参与生态环境司法实践提供“福建经验”。

 

专家学者对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有何评价?又有哪些新期盼?一起来看看

 

   

 

张玉珍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环境科学院院长

 

福建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孕育地和实践地,福建法院充分珍视这一优势,聘任104名专家组建闽东北、闽西南两个生态技术调查官库,在全国首创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生态技术调查官通过直接参与司法实践,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均实现“一案一修复”,不仅有效解决了生态修复难的问题,也促生新的科研成果,实现了产学间的良性互动。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写入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项报告,充分体现了福建法院在生态司法领域的优势。希望福建法院继续深化生态司法领域制度创新,擦亮生态环境司法金字招牌,为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建设贡献更大力量。

黄辉

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

 

在生态环境审判领域,传统的专家陪审、专家咨询、司法鉴定、专家证人等专家辅助制度各有所长,但也分别存在着参与度低,司法成本高,中立性不足等局限。福建高院锚定生态环境司法的“堵点”“痛点”,聚焦技术专家审判辅助作用的有效发挥,在全国首创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通过在个案中聘请特定领域专家担任生态技术调查官并进行科学赋权,实现了专家的全程深度直接参审。生态技术调查官的专业释明和指导,让裁判结果更具有公信力,也让案件的鉴定周期、鉴定费用大幅降低,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案件审判质效的同时,也为技术专家有效参与生态环境司法实践提供“福建样本”。希望福建高院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与环资、法律领域专家学者的交流共建,有效汇聚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

 

刘超

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

 

福建法院积极开创技术专家辅助生态环境审判的“第三条路径”,有效突破传统专家辅助制度的局限。从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全省法院已先后探索出“生态技术调查官+公益诉讼技术官”“生态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生态技术调查官+司法鉴定人”等模式,通过专家参审方式的联合运用,实现技术支持叠加,取得良好成效。云霄法院审结的袁某刚、晋某俊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创新适用“生态技术调查官+公益诉讼技术官”模式,使该案的替代修复方式更加科学,生态修复费用也大幅降低30余万元。该案作为福建省唯一案件入围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参评案件。希望福建高院继续在审判实践中深化生态技术调查官运用,完善“法律+环境”联动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案件三个效果的最大统一。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