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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法院在涉生态案件执行程序中创新引入“生态技术调查官”模式验收生态修复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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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林莉  关冰姿  发布时间:2024-11-20 09:20:44 打印 字号: | |

金秋十月,木兰溪口湿地红树林保护区内300平米新种植的红树林沉浸在秋日泛黄的阳光中,迎着微风轻轻摇曳。

日前,涵江法院与涵江检察院、区自然资源局及生态技术调查官一同前往莆田市三江口镇木兰溪口湿地公园内的“木兰溪口湿地红树林保护区”,对此前一起非法捕捞以“造林增汇”蓝碳替代性修复的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修复情况进行验收,在执行环节率先引入生态技术调查官,通过构建“借外脑+强内力”的内外联动模式,助力蓝碳替代性修复生态,实现生态修复“双专业”保障。

   

2024年9月,涵江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因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新墩村兴化湾附近海域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经济损失1121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该案无法对海域进行原地修复,涵江法院委托区自然资源局联系第三方公司,引导被告人张某某在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木兰溪口湿地红树林保护区”种植红树植物,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并完成补植红树植物300平方米。

提前介入了解 掌握补植情况

因红树幼苗是特殊的海绵组织结构根系,受伤后不容易产生愈伤组织,加上海水盐度高、海上风浪冲刷、病虫害等,导致红树植物在人工定植修复中的成活率普遍较低。如何才能确保本案补植红树植物的修复效果呢?

涵江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法官提前联系本院执行局,协商沟通本案的审、执衔接环节。为了更好地掌握红树植物种植相关技术事实,执行局在该项目移送执行前便提前介入,执行法官与生态庭法官、生态技术调查官多次到“木兰溪口湿地红树林保护区”开展勘查、取样等工作,认真听取技术调查官对红树林种植的可行性、修复方案展开的分析论证,并现场查看红树植物的补植情况。

引入技术调查官 实现生态修复“双保障”

本案红树植物种植验收项目移送执行立案后,摆在执行干警面前最头疼的便是如何解决如此专业性的验收问题。因生态资源环境案件的特殊性,生态司法技术要求高、生态修复难度大、修复执行监督缺失等系列问题是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的难点。于是,执行法官向经办法官取经,决定在执行程序也运用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为涉生态案件执行提供了外部智慧,巧借外脑,推进生态案件执行的专业技术支持和智慧支撑,实现了涉生态司法领域的技术赋能,在技术上、专业上解决了执行法官在生态技术领域的“短板”和“盲区”,实现“法律+技术”的“双专业”保障。

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是指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案件中,聘请生态科学领域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中的司法技术人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重点针对环境损害程度、生态修复方案等核心要素给予技术支持,并对相关诉讼活动开展监督、提升案件审判质效的制度。

“我们种植的红树林苗选用的是秋茄品种,系Ⅰ级苗,按照种植密度0.3m×0.5m,成林后平均密度0.6m×1m,即每亩保存株数不少于1000株,郁闭度达0.6以上。”执行法官一边聆听第三方公司负责人的介绍,一边行走在泥泞的滩涂中实地勘察红树林苗木的育植情况。

在生态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指导下,执行法官实时跟踪红树林的种植和修护进展,监督第三方公司按量按质按期完成种植红树植物项目,充分听取生态技术调查官就相关技术密点、验收方法等方面提出的专业意见,严把验收关口,成功验收本案红树林生态补植项目,实现生态修护的精准实施和闭环管理。目前,第三方公司的补植红树林的种苗规格、种植密度均符合合同约定。

下一步

涵江法院将在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健全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持续凝聚更多环境资源保护合力,推进生态环境执行专业化、生态修复科学化,深化生态环境司法品牌创新,为木兰溪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木兰溪经济带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