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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发布全省湿地(红树林)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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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19 09:40:58 打印 字号: | |

01袁某刚、晋某俊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8日,被告人袁某刚雇佣被告人晋某俊,未经许可在某海域向非法采砂船过驳运输海砂6790.50㎥,价值393849元。经评估,海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5817.90元。因该案无法对海域生态进行原地修复,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聘请公益诉讼技术官,对鉴定意见中的修复方案的时效性、经济性、可行性和费用进行论证,认为补植红树林替代修复更具经济性和可执行性,相关补植方案费用合计135000元。针对补植红树林的特殊性,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出补植建议。

本案庭审中,被告人袁某刚、晋某俊提交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红树林补植方案,云霄县人民法院聘请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库成员、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陈鹭真教授担任技术调查官,对方案进行论证,建议进一步明确红树林的种植物种、苗龄、种植密度和种植时间,细化费用项目,确定技术指导单位和验收监管单位。

 

【裁判结果】

经云霄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与当事人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袁某刚、晋某俊共同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35000元,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补植红树林,并在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的建议下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种植红树林的合同。经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论证,该补植方案预计未来三年内可增加38吨蓝碳碳汇量。最终,云霄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袁某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晋某俊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运用“检察公益诉讼技术官+法院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审结的涉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本案系海域非法采砂,原地修复难度大且可能造成二次污染,若根据鉴定机构意见,采用异地海滩回填海砂的修复方案还需要前期评估费、论证费、勘察费等多项间接费用,且本案海砂已被依法处置,无法回填。通过法检两家共同引入技术支持力量,采取补植红树林的替代性修复方案,修正鉴定报告的部分意见,对被破坏环境的修复提出更科学更可行更经济的方案,有效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对类案审理具有参考借鉴意义。本案还创新运用“造林增汇”蓝碳修复模式,因本案被破坏的海洋环境无法原地修复,通过委托第三方异地补植红树林,有效提升红树林增汇能力。为确保补植红树林修复方案得以实施,云霄县人民法院、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与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漳江口红树林蓝碳司法生态修复示范基地共建协议”,由保护区管理局划定相关区域作为碳中和示范林,并为被告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指导,进一步推进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修复。该案例入围“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评选。

 

02郑某元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郑某元及其子郑某平(另案处理)擅自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白沙村海江大道开辟三个地块,大肆招揽他人前来倾倒生活垃圾和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被告人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等人亦先后参与该犯罪行为。涉案人员共收取垃圾倾倒费用近百万元,从中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经测算和评估鉴定,案涉倾倒垃圾区域地块面积达56003.5㎡,垃圾总填方达152234.2㎥,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混合倾倒、填埋,其中多种重金属和无机物因子含量超过基线水平,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后期清理涉案垃圾废物费用达9997219.91元。

 

【裁判结果】

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元、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土,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一百万元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元提供场地并收取费用,被告人庄某东、黄某源积极联系、组织他人倾倒垃圾、废土,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部分进行处罚。被告人郭某平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判决郑某元及相关责任主体在各自应承担的范围内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929151.82元、鉴定费用270000元。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是中国亚热带河口滩涂湿地的典型代表,被列入亚洲重要湿地和中国优先保护生态系统、中国重要湿地、中国重点鸟区。本案垃圾倾倒区域位于泉州湾洛阳江畔,紧邻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涉案人员长期大量违规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仅造成土壤和水污染,也直接威胁到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特别是洛阳江原生红树林,破坏周边湿地自然生态景观和海丝文化景观。该案被列入公安部“昆仑2021”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案件审理法院在查明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从严从重判处被告人自由刑及罚金刑,同时准确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判决相关涉案人员依法连带承担环境修复等费用,有力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司法担当与价值导向。同时,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等工作中的短板问题,审理法院还向市、区两级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司法预警4件,建议及时组织清运处理案涉固体废物以免污染扩大,改进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巡查方式方法,完善群众投诉举报机制等。相关部门积极采纳司法建议,及时组织清运案涉固体废物,并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完善工作机制,堵塞管理漏洞,规范执法行为。本案的审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较好统一。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03高某圣、高某豪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被告人高某圣与陈某良(另案处理)商定,以其经营的运输船为陈某良从闽江口海域接驳运输盗采的海砂,每吨收取运费14元。后被告人高某圣指使运砂船管理员被告人高某豪与陈某良对接联系接驳海砂事宜。经查实,运砂船先后于2019年3月16日、5月22日、5月30日在福建西犬岛附近海域接驳海砂,运输至上海附近海域,共收取运费39.34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某圣、高某豪委托专业公司代为履行海洋生态修复义务,代为在连江县浦口镇山坑村沿海滩涂区域完成种植红树林27.5亩。

 

【裁判结果】

连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圣、高某豪多次为盗采海砂犯罪团伙从闽江口海域接驳运输海砂,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高某圣、高某豪委托专业机构补植红树林以替代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判处被告人高某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高某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并没收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红树林、海草床、盐沼并称为三大蓝碳生态系统,具有高效的碳汇能力。其中红树林的固碳能力尤为明显。滨海蓝碳生态系统中,红树林既是防风消浪、净化海水、维持生物多样性的“海岸卫士”,也是固碳储碳、应对气候变化的“海洋绿肺”。因此,保护和修复红树林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应对气候变化中“基于自然解决方案”的重要内容。本案中,被告人非法采矿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需要依法承担海洋生态修复义务。连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引导被告人通过委托专业机构代为补植红树林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通过营造红树林方式修复受损海洋生态,实现红树林蓝碳恢复性司法应用,以生态环境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04林某清、张某应等9人非法采矿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开始,被告人林某清、张某应、张某锥等人在没有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雇佣被告人董某彬、冯某均、潘某华、卞某桂等人驾驶吸砂船进入闽江流域古田县黄田镇水域、水口镇水域、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水域、太平镇水域等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非法采砂。并由被告人吴某斌、胡某海(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船只帮助运输及销售非法开采的河砂。为防止当地村民干扰,被告人林某清、张某应、张某锥遂与当地村民被告人吴某冬及郑某亮、杨某、吴某宋(均另案处理)等人取得联系,约定由被告人吴某冬等人帮助解决当地纠纷,并按照采砂量每立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好处费。经统计,被告人林某清、张某应、张某锥等人仅在闽江南平市延平区太平镇集镇(太平村)附近水域共计非法采砂19328.77㎥,被告人吴某冬等人共计收取好处费173250元。

 

【裁判结果】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清、张某应、张某锥、吴某冬、董某彬、冯某均、潘某华、卞某桂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帮助采砂,其中,被告人林某清、张某应、张某锥雇佣他人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某冬、董某彬为他人非法采矿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冯某均为他人非法采矿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潘某华、卞某桂为他人非法采矿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吴某斌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运输、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林某清、张某应、张某锥雇佣他人非法采矿,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最终均被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涉案的其他5名被告人亦被分别以不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至20000元不等,团伙被追缴违法所得共100余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清、张某应、张某锥不服,提出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闽江是福建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母亲河,非法开采河砂或过度开采河砂,必将对闽江的水生态、湿地生态环境产生恶劣的影响。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对河道砂石的需求迅速增长,从事砂石产业的人数日益增多,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砂石现象时有发生。本案中,林某清、张某应、张某锥等人多次跨区域往返南平市延平区与古田县非法采砂,对闽江及相关湿地生态造成极大破坏。南平市两级法院依法加大对非法采砂犯罪的打击力度,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闽江及相关湿地生态环境,形成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闽江流域的高压态势,推动闽江保护以及闽江流域地区高质量绿色发展。

 

05涂某添、李某生、李某彩、陈某应、陈某建、傅某生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被告人涂某添、陈某应、陈某建、傅某生在长汀县河田镇南塘村蛇尾坑(桥头坑)山场打洞开采稀土矿。2021年11月17日,该稀土采矿点被国土部门发现并捣毁。经鉴定,被开采稀土矿矿体水平投影面积1635.452㎡,体积1635.45㎥,矿石量2567.66吨,被开采破坏的稀土氧化物量为1.08吨。2021年11月,被告人涂某添、李某彩、李某生在长汀县三洲镇桐坝村枣树凹被告人李某生所有的砂场附近开采稀土矿。2022年2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生在现场清理采矿用的管道时,被公安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开采稀土矿矿体水平投影面积1187.4㎡,体积10674.73㎥,矿石量14720.45吨,被开采破坏的稀土氧化物量为9.82吨。

 

【裁判结果】

长汀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添、李某生、李某彩、陈某应、陈某建、傅某生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其中被告人涂某添非法采矿的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386.52万元;被告人李某生、李某彩非法采矿的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380.23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及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50000元至50000元不等刑罚。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彩、李某生不服,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和“物种基因库”,具有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本案中,盗采稀土矿被毁的山场系水土流失治理重点区域,亦位于汀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区内,其山林已划为生态公益林保护。审理法院在审判中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延伸生态司法职能,在严惩犯罪的同时也将关注点落在湿地生态的修复和保护上,向长汀县“林长办”、自然资源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及时对该山场集中进行整治修复,恢复林地植被,防治水土流失,避免二次污染损害湿地的生态系统。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本案打击犯罪行为的同时,注重把生态保护与修复放在环境资源审判延伸工作首要考虑的着力点,持续巩固水土流失区的治理成果,维护汀江流域湿地生态平衡与生态安全,充分贯彻了生态修复优先与协同配合、多方监管的原则。

 

06刘某彪、刘某波、李某田、王某富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武平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发出通告,武平县行政区域内的鸟类实行全年禁猎。2020年5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彪、刘某波、李某田、王某富时分时合或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携带捕鸟网、鸟笼等工具,多次到武平县“千鹭湖”景区外围的“司马地”山场或武平县环城西路旁的“吊鱼坑”山场猎捕画眉鸟用于赏玩。后四被告人被“千鹭湖”景区管理人员发现并报警。

 

【裁判结果】

武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田、刘某彪、刘某波、王某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和狩猎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擅自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画眉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遂依法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千鹭湖景区是中山河国家湿地公园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林中湿地、白鹭天堂”美称,吸引了大量珍稀鸟类,而鸟类对湿地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田、刘某彪、刘某波、王某富未取得狩猎证,擅自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鸟类,严重影响了千鹭湖景区生态系统功能,构成非法狩猎罪。武平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着力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动中山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构建中山河国家湿地公园“水·树·鸟”生态司法多维保护网,遏制湿地公园及周边地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现象的蔓延,切实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共同推进形成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的横向、纵向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

 

07林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至5月8日,被告人林某明知处于禁猎期内,仍将一张禁止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捕鸟网架设在禁猎区域莆田市秀屿区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猎捕野生斑鸠共计15只,其中13只在猎捕后存放在其位于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的家中。经鉴定,涉案的15只野生斑鸠中,13只为珠颈斑鸠,2只为山斑鸠,均属国家“三有”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500元。上述15只野生斑鸠已进行放生处理。

 

【裁判结果】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网捕方式,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林某还自愿承诺履行筑巢护鸟公益活动,法院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林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生效后,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林某送达《筑巢护鸟令》,责令其履行筑巢护鸟的承诺义务,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前往秀屿区土海湿地公园开展护鸟巡护公益时间不少于六十个小时,同时根据湿地公园鸟类习性,筑造爱心鸟巢不少于三十个。

 

【典型意义】

鸟类是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湿地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打击非法猎捕鸟类,有利于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猎捕鸟类犯罪案件中,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延伸审判效果,法院根据辖区内湿地鸟类物种多样性特点,因地制宜,创新引入《筑巢护鸟令》,引导犯罪人员深刻认识到捕杀鸟类,破坏鸟类生物多样性的危害,并以进行湿地护鸟巡护、筑造爱心鸟巢等实际行动弥补违法犯罪行为带来的生态危害,助推鸟类动物及其栖息地的长久保护,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效果。

 

08陈某平诉某村委会、某村委会第二十小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4至2006年,陈某平陆续向某村委会第二十小组承包址于九龙江新围的水域滩涂合计21.3亩。2006年初,陈某平筑堤围垦,将水域滩涂开发成五口虾池用于养殖对虾。2020年8月,漳州市人民政府对九龙江禁养区滩涂养殖清退整治,并依法进行补偿。作为承包方的村民、与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村委会第二十小组因补偿金如何发放和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2021年,陈某平诉请某村委会支付退养补助金235989元,并要求某村委会第二十村民小组对上述款项在清偿不能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争议双方对沿海农民滩涂集体产权如何界定,退养补助金性质、补偿对象、分配比例以及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分歧较大。法院主动向政府发函了解到此次退养补助系对养殖池构建成本的补助。发包方及承包方对清退前的养殖池均有投入,但围垦养殖已久,双方对投入成本均难以举证。本案存在事实认定障碍,若就案办案难以平息纠纷。鉴于九龙江沿岸村庄类似纠纷层出不穷,清退工作一度受阻,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及时将此类案件标注为涉蓝碳案件,交由蓝碳司法保护巡回办案点的专门审判团队经办。审判团队在征询双方意见后,引入蓝碳司法调解员,着手开展调解工作。

 

【裁判结果】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蓝碳司法保护巡回办案点的专门审判团队基于双方合意、投入成本、承包合同约定,引导双方当事人参考当地惯例就退养补助金分配比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同时,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启动蓝碳协同保护工作机制,主动介入清退工作,推动辖区水域滩涂禁养区养殖清退面积约3300亩,涉及九龙江红树林保护区沿岸的十余个村庄,并协助完成145户养殖户的退养协议的签订。

 

【典型意义】

九龙江口系红树林生长区,红树林是三大滨海蓝碳生态系统之一。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以该案为切入点,启动蓝碳司法保护“C+”(C是碳元素的化学符号)工作机制。一是“C+专业审判”,及时将这批案件标注为涉蓝碳案件,交由蓝碳司法保护巡回办案点的专门审判团队经办,主动向政府发函,了解蓝碳政策文件,主动释法析理。二是“C+三员联动”,引入蓝碳司法保护联络员、监督员、调解员进行纠纷摸排,反映清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判解决,靠前化解涉碳纠纷,加强诉源治理。三是“C+协同保护”,以红树林司法保护示范点为平台,与漳州市龙海区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多方会商,提供嵌入式的司法精准服务,就动员宣传、公告公示、精准测绘、造价评估等前期工作提供司法意见及法律风险评估,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监管和蓝碳综合治理。该案的成功调解,为司法服务保障退养还湿工作,科学平衡群众利益与湿地保护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本。

 

09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诉泉州市丰泽区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海域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柯某士在没有办理相关用海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海域面积约14.794亩实施围堰养殖行为。2018年3月22日至12月5日,泉州市丰泽区某行政主管部门先后发出四份通知书,责令柯某士停止无证用海、养殖行为,但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致使柯某士违法用海、破坏湿地等违法行为尚未得到有效纠正。2018年7月10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向泉州市丰泽区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部门对违法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依法查处,防止位于该海域的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继续受到侵害。泉州市丰泽区某行政主管部门复函认为柯某士鱼塘已退出养殖并上报销号,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前往涉案鱼塘现场查看,发现柯某士非法用海和无证养殖违法行为依然存在,遂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中,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组织勘查,发现案涉鱼塘围堰尚未拆除,部分养殖设备仍存在,海域未恢复原状,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遂依法判决责令泉州市丰泽区某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对案涉海域被非法占用的监管职责。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其中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经依法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本案围堰养殖的海域位于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柯某士非法占用海域行为对湿地生态系统平衡造成严重威胁。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依法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恢复被破坏的湿地。判决生效后,案涉围堰得以全部拆除,受损海域恢复原状,泉州湾河口湿地得到有效保护。

 

10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强制执行陈某义等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福建宁德三都湾湿地是福建海湾型滨海湿地的典型代表,被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的“中国重要湿地名录”。宁德环三都澳湿地水禽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是三都湾国家重要湿地的核心部分。陈某义、方某祥、黄某光等人未经海洋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湿地海域实施围海养殖工程建设,严重侵害自然保护区,导致局部海洋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陈某义等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以罚款。陈某义等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经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催告后,陈某义等仍拒不履行义务,该局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是依法行使海域使用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随后,厦门海事法院启动非诉案件的“裁执分离”机制,确定由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退还海域、恢复原状。同时协调福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多部门参与联合执法,并参照强制迁退不动产的执行程序,指导制定了《强制退海行动工作预案》《风险防控方案》等执行方案,明确实施强制执行的流程步骤和事前公告、第三人在场见证、执行笔录制作、执法活动视频记录、现场物品(养殖物)造册、保存、移交等工作规范和工作要点。2018年7月至8月,在法院监督下,相关行政部门组织力量强制执行,拆除了违建的养殖管理房,在围海长堤上开挖豁口、拆除闸门、清除淤泥,引入海水恢复被占海域自然状态。因此案示范和带动,最终将不符合生态自然保护区规划的170公顷养殖设施全部清退,实现了滩涂内外水源的有效交换,还原湿地。经定期生态监测,退养还湿后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生态物种进一步丰富,生态效益初步显现。

 

【典型意义】

非法占海、围海、填海是近年来我国近海海洋生态遭受破坏的重要原因,也是海洋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痛点”和“顽症”。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的强制执行,由于涉及海域面积广,责任主体人数众多,构筑物拆除、土方清运工程量浩大,往往难以有效实施。人民法院从强化司法审查、严格执行程序和规范执行行为入手,统筹司法和行政资源,缜密组织实施“裁执分离”,协调各方力量强力推进执行攻坚,拆塘清淤、退养还湿,还海洋以宁静、和谐、美丽,取得良好的生态效果。本案的圆满执结,为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破解海洋生态司法“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本。同时,通过监督支持海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健全完善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机制,指引海事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海洋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该案入选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