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闽0303破34-2号
2024年10月15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黄世洪的申请,作出(2024)闽03破申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黄世洪对被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玉勇工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由本院审理。经审理查明,莆田市涵江区玉勇工贸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本案已确认债权金额为11405.94元,已发生的破产费用为560元,本院认为,莆田市涵江区玉勇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宣告莆田市涵江区玉勇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及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裁定宣告莆田市涵江区玉勇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