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信息的稀缺性和经济价值逐渐凸显,个人信息不仅越来越多地被不同渠道收集,而且成为可以交易的“财产”,如何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筑牢防护堤坝,让新技术、新应用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从根本上还是要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律方式引导和规制。
2024年6月,涵江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调查得知,原告在浙江某购物平台购买被告的居民身份信息(包含姓名、证件照片、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用于案件起诉,且经检索相关词条发现,该购物平台上有不少店铺提供居民身份信息查询等服务。
“我和被告都是通过微信联系的,不知道他的身份信息无法起诉,心急下就抱着侥幸心理到网上搜了一下,没想到真的可以买到。我只是想拿到他欠我的货款而已,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
“从事经营活动更要有法律意识,应审慎做到及时确认对方的身份信息在前,交易在后。‘勿以恶小而为之’,任何人都不希望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买卖,今后切勿再有相关行为发生。”
在网络平台购买个人信息不仅行为本身违法,而且信息来源更可能涉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信息,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亦威胁国家网络安全,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为督促浙江某购物平台提高对相关商家及行为的监管查处力度,承办法官向该购物平台发出了《关于加强网络平台公民个人信息监管的司法建议书》,希望其严肃查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信息的商家,坚决杜绝相关行为,加强商家的准入审查和日常监管机制,完善平台数据巡查,并注重法治宣传教育。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关键在于落实,有谏有纳,靶向发力,方能良法善治。
涵江法院收到浙江某购物平台的复函。该购物平台收到司法建议后通过对照相关案件材料、排查核对信息,进一步结合平台技术能力现状研究风险防控措施,并表示其高度重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一直以来都切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断完善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流程,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组织机构建设,及时迭代平台技术安全措施,持续完善平台规则和风险预警机制,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和司法工作,严肃防范和协同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司法建议不是挑刺、揭短,更不是给被建议单位打板子,而是要出“金点子”,实实在在找到“治未病”的好方子,协同防范风险和化解问题。
涵江法院将努力在依法办案中及时发现问题、总结问题,提出更具针对性和可行性的高质量建议,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促推社会治理,同时也将持续加强与网络平台的对接交流,在优化营商环境、防范个人信息风险等方面实现良性互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