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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涵江法院一案例入选福建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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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诺  发布时间:2025-01-07 15:51:25 打印 字号: | |

   

12月31日,“福建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福建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涵江法院“被告人吴某娟、吴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入选!


 

被告人吴某娟、吴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起,康某杰得知可以通过销售微信号获利后,明知大量出售他人的微信号可能被用于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组织康某海等人在莆田市涵江区多地成立多处工作室,购置电脑、手机、Wifi的IP地址修改网站账号等,通过向黄某凡、陈某健等人购买手机号码,利用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号并销售给网名为“发哥”、“沁儿”、“AAA-曾经的VIP”、“图图营业”等人牟利。康某杰通过雇佣他人注册微信号或者收购转卖他人注册的微信号共获利67万余元,其个人获利30万元。黄某凡明知康某杰大量销售的微信号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仍通过向他人收购手机号码后出售给康某杰用于注册微信号,获利40万元;黄某雄、黄某祖、黄某跃、黄某建明知大量注册、频繁注销又登记的手机卡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向亲戚朋友借用身份证等身份材料,到联通公司办理注册手机号码,而后销售给黄某凡,前述人员获利1万余元至5万元不等。被告人吴某娟、吴某身为莆田联通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公司规定,明知频繁注销再登记手机号码的行为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仍非法为黄某雄等人频繁开通手机号码,其中吴某娟获利3万元,吴某获利2.76万元。案发后,吴某娟、吴某均退出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本案由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娟、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相关情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吴某娟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吴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二人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通信行业相关活动。同案处理的其他被告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期。部分同案处理的其他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电话卡在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扮演重要角色,电话卡可被诈骗分子用来拨打诈骗电话或群发诈骗短信,还可用于注册微信、QQ、电子邮箱等互联网账号。诈骗分子通过利用这些互联网账号发布违规广告等方式寻找潜在诈骗对象,大量“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被诈骗分子用于实施诈骗,给警方的追查和打击工作带来阻碍。加强对非法买卖电话卡犯罪行为的打击,有助于从源头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链条。各大通信运营商早有出台严管申办电话卡的相关措施,但实践中仍有行业从业人员,或因贪图非法利益而主动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或因法律意识不强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工具人”。本案即是一起打击行业“内鬼”的典型案例。同时考虑到吴某娟和吴某属于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行业职务便利实施犯罪,为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依法对二人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有效预防被告人再次利用行业犯同类犯罪,也是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