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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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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5-21 09:35:17 打印 字号: | |
  我院受理申请人根据以下执行依据提出的执行申请:

  一、经我院为第一审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财产部分;

  其他基层法院为第一审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被执行人财产在我院管辖范围内的。但执行申请人应当提供该我院辖区内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二、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三、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我院管辖范围内的;

  四、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一裁终局仲裁的裁决,且裁决已经生效;

  五、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我院管辖范围内;

  六、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责任编辑:涵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