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要 案 情
2021年底,被告人陈某从外地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存放于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某仓库欲对外销售,并雇佣一名仓库管理员负责管理。2022年11月底,公安机关在上述仓库内查扣“阿迪达斯牌”贝壳头款运动鞋800双,“耐克牌”乔1款运动鞋828双,“耐克牌”TN1款运动鞋720双。经鉴定,上述产品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认定,上述运动鞋的市场中间价499元至899元。2022年11月底,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陈某还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自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出发途径城厢区324国道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63mg/100ml,属醉酒驾车。
2023年2月,被告人陈某为了证明上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价格,指使被告人杨某通过二人互换微信头像,将实际上是被告人杨某发给被告人陈某的出库单,伪造成被告人陈某发给被告人杨某的出库单,并将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提交给司法机关,欲减轻自己的罪责。后在公安机关向被告人杨某核实上述情况时,被告人杨某谎称系买家,故意作虚假证言。之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
裁 判 结 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购进销售,涉案金额达169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另在刑事诉讼中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犯罪未遂、自首、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等情节,被告人杨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三千元;对被告人杨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中滋生关联犯罪的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一旦涉及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不仅严重影响注册人的商品信誉,同时也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的竞争秩序。因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营造良好知识产权法治环境的重要方面。本案系典型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而在商品尚未流入消费者市场前,即被公安机关全部查处,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虽有限,但所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和价值不少,严重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依法惩处侵权行为,为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同时,涉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极易滋生关联犯罪,从生产型与销售型并存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到销售型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再到诈骗型的以假乱真或以次充好的诈骗犯罪,再者还可能滋生本案妨害作证型的违法犯罪。众所周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这是取保候审期间的五大义务之一,而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即不受外界非法干扰依法自由作证。本案为减轻自己的罪责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既是指使他人犯罪,更是给自己罪上加罪,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以及公民依法作证的合法权利。
本案不仅仅是一则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也是一个活生生的警示教育案例,它告诫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学法懂法守法,尊重知识,尊重创新,维护国家秩序,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