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6日,消费者林女士携全家在莆田市涵江区某酒店唱卡拉OK并预定了四个住宿房间,当晚23点全家入住该酒店客房。但不幸的是,林女士的85岁老奶奶在进客房卫生间时因地板太滑,不慎在走廊摔倒,直接住院。从2月7日至27日,林老太太住院治疗了21天,共花医疗费53767元。林女士认为事故的发生,与酒店存在安全隐患有关,本想向法院起诉,因林老太生活不能自理,还需休养6个月,无法脱身,花费过多费用又负担不轻,故林女士希望消委者委员会能出面调解,给受伤者适当的赔偿,让经营者承担一定的医疗费及营养费,已示公道。
莆田市涵江区工商局12315受理该案后,该调解衔接示范点人员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在近一个月的协商调解中,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就责任问题互不相让,分歧很大,一时难以达成和解。林女士称,其第一次向工商部门投诉时,林老太在当地一家医院就诊并未检出问题,所以当时只提出退房费用,但后来情况发生变化,林老太在被转送莆田医院就诊后发现其手与臀部均出现骨折,手术及治疗费用已花去5.3万元。老人原本身体健康,且无饮酒等不良习惯,其当时就住的客房内铺地毯,但在走廊内没有铺设,地滑且提供的拖鞋过轻等是造成老人摔倒的原因,且在事故发生时,酒店方没有及时处理,酒店是负有责任的。但酒店经营者认为,首先酒店设施均按标准建设,并无不规范之处,老人入住时没有向酒店说明,酒店也有相关提示,是由其自身走路不慎造成,与酒店无关;其次酒店也同意退房款,且也派人到医院看望并送上500元慰问金,也尽到了人道义务;最后事故发生时,现场经理误认为是在KTV中发生,到歌厅里寻找多次没有找到当事人,而并非是故意不及时处理,所以不能将责任推到酒店身上。
依据《消法》相关规定,调解人员认为酒店作为经营者提供服务,本应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消费者出现人身伤害事件,酒店责任无论轻重,都应本着为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4月1日,示范点调解人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协调,建议互谅互让,不应拿着卧床老人讨价还价。经多方动员,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酒店一次性补偿消费者1.6万元作为老太太医药及营养费用。双方均表示互相谅解,不再互究责任。于是,一场纠纷在调解衔接工作机制下被快速、有效、妥善的化解了,此既平息了受伤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不稳定心情,又使酒店方经营活动不受纠纷干扰而得以顺利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