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社会方方面面也出现了不同的问题,在刑事审判领域体现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逐渐增多,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越来越大,且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本文对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02年以来受理的该类案件特点、犯罪发生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试找出防治此类案件发生的办法。
一、主要特点
(一)案件数呈波浪式逐年上升趋势,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此类犯罪案件常见的多发性案件。2002年以来,共受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57件84人,包括合同诈骗罪11件15人,非法经营罪10件1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7件10人。这其中,2002年受理8件9人,2003年受理12件20人,2004年受理5件6人,2005年受理15件21人,2006年受理13件22人,2007年上半年受理4件6人。
(二)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此类犯罪的犯罪分子中,虽然主体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犯罪分子中,小学文化程度的20人,占23.8%;初中文化程度的30人,占35.75%;高中文化程度的15人,占17.9%;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9人,占22.6%),可是我们同时应该看到,由于犯罪分子的年龄较大(犯罪分子中,18岁至25岁的5人,26岁至35岁的28人,36岁至45岁的18人,46岁至55岁的19人,56岁以上的14人),在这些人受教育的时候,我们的国民教育还是停留在绝对的精英教育模式之上,因此相对于他们的同龄人来讲,这些人的文化程度还是比较高的,而较高智商的犯罪分子施行的犯罪活动也更加具有隐蔽性,给社会造成的破坏性除了直接损失外,其间接损失往往是巨大的。另外,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犯罪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当犯罪主体为法人时,多名犯罪分子有分工、有计划、有组织、有配合的犯罪活动,又给该类案件的侦破、取证、判决等司法活动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由于犯罪主体所存在的特殊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相对于其他犯罪活动具有更大的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
(三)涉案金额大,被害人人数众多。首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所涉及直接或间接的受害者数量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如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在社会上公开吸收129户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06万多元,并以高息放贷民间,最终导致127万元人民币无法追回,给大量的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害。其次,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结构的安全来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所造成的非物质方面的损害往往比物质方面的损害更为严重和久远。如被告人李某某、龚某某及王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NIKE”等三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假冒运动鞋140180双,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58912320元,如此大规模的假冒行为,除了给商标所有人及消费者造成巨大的损失之外,其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损害可想而知。
(四)重刑率不高,而财产刑适用率较高。在生效的72名被告人中,其中被判处十年以上至二十年的1人,五年以上不满七年的8人,3年以上不满五年的4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7人,拘役18人,单处罚金的4人。在对被告人的生效判决中有65人被同时处以罚金刑。
二、主要原因
(一)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1997年刑法,在对经济领域各类犯罪的打击提供了法律依据的同时,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定罪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虽然,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而言,犯罪数额表现为一定财产的价值,具有可计量性这一点是相同的,但每种犯罪的数额又各有不同,即使是同一的犯罪案件其犯罪数额也往往不同,其反映的社会危害程度也完全不同,因此对犯罪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同时也无法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打击。
(二)社会经济管理存在漏洞。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但是一些新兴的企业在经济管理制度也存在着许多不足,很多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这点进行攫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如被告人留某某就是利用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制度的不够严密之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计人民币559378.42元。又如身为银行信贷员的李某利用了银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的漏洞,先后多次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110万元。诸如此类的犯罪都是犯罪分子看到了某项经济管理制度中的疏漏之处,并以此来进行犯罪活动。
(三)部分犯罪分子法制意识淡薄。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相比,此类案件的犯罪主体文化程度较高,但其中也有一半以上的人只有初中以下的文化,这些人在走上社会之后,对法律知识缺乏了解也是理所当然的。如被告人董某某,1955年出生,只有小学文化,在涵江经营一家食杂店销售烟酒,期间为了牟取经济利益,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假冒的名烟名酒,数额较大,最终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其本人在案发之后坚决认为自己的行为只应该受到工商机关的相关处罚。
(四)轻主刑、重附加刑的刑罚原则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对此类犯罪的处罚过于注重在罚金刑上面,而忽视了主刑对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导致犯罪成本大幅下降,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犯罪分子愿意铤而走险。如姚某彬及姚某元二人在社会公开非法吸收115户群众的存款250.08万元,最终致使款项全部无法追回,给被害人及社会造成极大的损害,二被告最终均被判决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从此次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现有的法律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使犯罪分子承担的犯罪成本远远小于其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或是其犯罪所得。如果不对这类犯罪加大主刑的处罚力度,不仅无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稳定运行,达不到相应的惩罚、防治犯罪的目的,而且是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的不负责任和对法律威信的不尊重。
三、主要对策
(一)加强相关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识。司法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工具,通过普法讲座、案例解析、送法下乡、送法进学校等活动,从犯罪特征、犯罪分子惯用手段、刑罚处罚等各方面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进行宣传,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震慑犯罪行为,从根本上减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发生。
(二)加快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运行机制。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不断创新的经济体制,新兴的经济体制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之处,而相当部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正是利用了现有的经济体制中的漏洞来达到非法目的的,防治此类犯罪最好的办法就是完善各种经济管理制度,使在经济体制转轨中所形成的漏洞为各种防范机制所堵塞,从源头上根除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从而减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机遇。
(三)防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法律措施。首先,两高应根据当前各地此类犯罪的特点,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加强司法解释工作,让相关的法律规定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其次,现有法律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罚金一般都在几万元,相对于犯罪活动中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涉案金额,对其处罚显然是较轻的。考虑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就是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式谋取非法钱财,适当加大此类犯罪的罚金幅度,扩大罚金的使用范围,更能使罚金刑具有刑罚威慑力和刑罚预防功能。再次,为了更好地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格刑。资格刑执行起来相对容易,不受各类硬件的限制,不影响被惩罚人的直接经济利益,但却可以涉及其间接经济利益,资格刑的内容可以设定为剥夺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资格或者从事某种职业资格等,在主刑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之时,资格刑在对犯罪行为惩罚的同时,也防止了犯罪分子再次利用特定职业进行犯罪的可能。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类似董某某这样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家之后继续经营店铺销售假冒商品,最终导致二次入狱,而资格刑对此种犯罪可以起到很好的防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