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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程序的疏忽可导致案件的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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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启镇 周阳  发布时间:2010-05-24 01:05:37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06912日,原告莆田市某汽车服务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油罐车买卖合同,价格为26.88万。合同签订后,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告交纳21.88万元,并提走车辆。但至2007416日被告将购买车辆上牌后,仍欠原告5万元没有支付。被告诉称,在使用车辆时发现所购买的油罐车内部不仅不是新的,而且规格还比合同约定的偏大,并提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计量站出具的《油罐车容积表》佐证,并在庭审中还要求原告更换油罐,并支付已付车款的半年利息。

?评析?本案中,被告旨在反驳原告诉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主张,却由于其所提供证据存在程序性问题,而无法得到支持。首先,被告提供的检验报告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且未有其他证据佐证,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计量站不是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立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外执行检定测试工作,须经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后方可进行,而被告并未提交有关计量行政部门授权上述计量站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证明材料,因此其出具的《油罐车容积表》不具有合法性,无法得到采信;最后,被告在庭审期间要求原告更换油罐、赔偿经济损失,属于民事反诉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若要提起反诉须在举证期间届满前提出,本案中被告未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法院对此反诉也就不予受理。

?审判?法院最后作出了支持原告主张的判决,要求被告莆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应在五日内偿还原告莆田市某汽车服务公司车款5万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

?友情提醒?许多案件就是因为一些看似不重要的程序问题的遗漏才造成当事人自身权益无法得到更好的保护,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实体上的公正,所以公民在诉讼时一定要注意对采集证据等的法律程序的遵守,使自己的实体权益得到更大的保证。

 

来源:原创
责任编辑:涵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