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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施工资质但验收合格的工程款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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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启镇 周阳  发布时间:2010-05-24 01:06:41 打印 字号: | |

?案情?19935月间,原告方某采用挂靠莆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形式承建被告福建某集团公司单位职工的集资房工程,当时双方约定由原告垫资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垫资期为一年。期限届满后,因被告无力返还原告的垫资款,经原、被告协商,双方于199484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暂欠原告上述款项,并按19935月补充合同中所约定的利率计息,即50000元款项按银行规定的定期贷款利息计息。1999年间,原告又以同样方式承包了被告改造、装修乳制品车间的工程施工,经结算,被告此工程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19000元人民币。以上两笔拖欠工程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69000元人民币。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予以盖章确认,同意还款转单并予挂帐,但始终未能讨回欠款。原告所承建工程至今已投入使用多年,被告对工程质量并无异议,已视为验收合格。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立即归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69000元人民币。

?争议?本案诉至法院后,即产生了争议——无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其施工工程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既然没有施工资格,那么其所承建工程便没有合法的权利来源,法院若对其违反施工规定的做法予以确认,那么有违法律的规定,将造成实践的混乱。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无施工资质而挂靠或者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按照法律规定,其所签订合同虽应认定为无效,但是其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原告可以向对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原告虽无施工资质,但其所施工工程经验收已符合相关施工建设标准,按照民法公平原则,其相关权益应受到法律的平衡保护。对于本案竣工工程权利没有合法权源的疑问,其仍然可以以不当得利向对方追索工程价款。而对于原告违法施工的问题,其应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此则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制问题了。

?审判?法院认为,1993年,原告挂靠莆田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被告福建某集团公司的集资房工程,1999年间,原告又承建被告乳制品车间改造工程。原告因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以挂靠形式借用莆田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原被告双方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法应该认定为无效。鉴于以上二个工程已投入使用多年,应视为验收合格,且被告并无异议,工程款可按双方结算协议履行。被告对原告提供有关所欠工程款证据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承认,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做出了判决:被告应偿还给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69000元及其利息。

来源:原创
责任编辑:涵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