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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单1-委托调解、协助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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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5-28 17:13:08 打印 字号: | |

委托调解、协助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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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将案件委托给聘任调解员、特邀调解员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调解。

人民法院应在民商事案件立案后的答辩期或举证期限内,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委托调解。案件主审人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人员,并为其选择提供方便。案件主审人也可以推荐聘任调解员或特邀调解员供当事人选择。

协助调解,是指人民法院邀请聘任调解员、特邀调解员或者其他有关组织、个人协助人民法院调解案件。

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执行等案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聘任调解员、特邀调解员或者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员、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协助调解。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涵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