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助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分析会,听取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互相通报各阶段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情况;
二、推进各成员单位和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成员单位的调解功能,增强调解的实效性;
三、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基层调解组织积极开展调解协调确认工作,通过法院对调解协议的确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防止纠纷反复发生,增强调解协议的权威性;
四、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基层调解组织积极接受法院的邀请,协助法院或接受法院的委托,调处解决与本部门、本领域相关的诉讼案件,形成共同解决矛盾纠纷的合力;
五、推进法院调解速裁室建设,进一步发挥调解衔接机制在解决民事纠纷、刑事赔偿、行政争议、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进诉讼调解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导核心地位;
六、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基层调解组织共同解决群体性、突发性或其它重大事件,必要时报请区委、区政府共同解决;
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基层调解组织协助、政府或信访部门、法院共同做好息诉息访工作;
八、做好调解衔接示范点、联系点的建立工作,以点带面,推动调解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九、组织基层调解员、各成员单位联系人学习、培训,在各乡镇街及相关单位成立调解小组,整合调解员力量,切实提高调解员的调解能力;
十、开展调研、信息和宣传工作,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对保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机制的常态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