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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式PK填鸭式——现代法官培训理念下案例教学方式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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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林莉  发布时间:2010-05-24 22:21:55 打印 字号: | |

 

 

 

摘要:作为法官职业化的重要环节,法官的教育培训无疑承载着国家意志,是党和国家从实现国家治理需要出发对法官进行教育的过程。同时我们也清楚地看到,在中国法治建设迅速发展的今天,我国法官的培训方式仍然以班级授课的填鸭式占主导地位,这种方式固然在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上有一定优势,但对于法官职业素养的培养还相差甚远。为了克服这种填鸭式的教学弊端,近年来在我国的法官培训改革中,部分学者呼吁引进外国的“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有启发性、实践性、灵活性的教学方法,能充分调动法官的主观积极性,培养法官的法律逻辑和职业实践应用能力,是法官培训教学方法上的创新。但在案例教学的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和不足,如案例教学涉及面较窄,耗费时间较长等。由此我国法官的培训方式又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本文从法官逻辑思维、能动发挥、技能锻炼、理论修养、培训效果五个方面上对传统教学方法和案例教学方法优劣性的分析比较,指出引进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及其必须与讲授法相融合,才能真正发挥案例教学方式本身具有的功能。同时,借鉴国外案例教学方式,探索了在案例的选择、教学主体、教学方式、教学模式上如何克服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的缺陷,适当引入案例教学法,建立具有特色的成为法国家的法官教育培训模式。(全文共10354字)

关键词:法官  培训方式  案例教学

 

以下正文:

首创案例教学法的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代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在其名著《合同法案例》中,认为有效掌握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途径就是学习包含原理的案例。这种教学方法主要是继承了“苏格拉底教学方法”(Socraticmethod)的独立思考和怀疑批判精神,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所以“案例教学方法”(Case method)又称为“苏格拉底教学方法”,主要是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启发式的教育方法,通过向学生提问,不断揭露对方回答问题中的矛盾,引导学生总结出一般性的结论。[2]自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郎代尔创立案例教学方法以来,这种教学方法成了当代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效仿。郎代尔曾指出:“如果你阅读了大量的案例,特别是判决正确的判例,真理就出现在你的面前。”案例教学法的好处是,学生通过案例教学发展了他们如何解决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那么即使他不去记忆那些法律条文,他也一样能够运用法律推理能力理解他所不熟悉的法律,这种能力将使法律工作者能够迎接不断面临着的新的挑战。

目前我国法官教育培训中也逐步引进案例教学法,但普遍只作为一种辅助的教学方式,甚至被置于一种无足轻重的地位,填鸭式的课堂讲授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这主要是因为:第一,中国是大陆法系,案例不被视为是法的渊源或者主要渊源,案例远不如成文法典重要。第二,中国没有专门的案例编纂机构,没有权威的案例可供引用。因此,我们只有重新审视填鸭式的课堂教学和互动式的案例教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官培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法官培训真正成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与保障。

一、现状反思:我国法官培训方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官法》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法官培训条例》则将法官培训分为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以及其他培训。因此,我国的法官培训应称为“在职培训”,即对在职法官的继续教育,其目的是为了不断提高法官的理论素养和专业技能。[3]

(一)填鸭式之困境

长期以来,受中国固有文化和传统教育的影响,我国法官培训方式尽管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从传统“大杂烩”式的授课方式转变为专题讲座、座谈会、报告会等形式,但仍然是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教育培训所奉行的通行模式仍是侧重法律知识的单向传授。老师在课堂上照本宣科,从头至尾讲述一遍,学员在课堂上只是听与记,上课满堂灌的现象较为普遍。这样的教学只能调动老师单方面的积极性,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学生感到枯燥、无味、易疲劳,还不利于对司法技能的培养,效果较差。有位资深法官用了一句话来总结自己在法官培训中所受的法律教育:“我学的那点东西早就已经还给授课老师了。”恐怕每个教师都会害怕自己的学生某一天说出这样的话来,这意味着我们的法官培训已经逐渐背离培训的初衷。时代在变化,知识在更新,法律在修改,可我们对法官们培训的是什么呢,我们对法官怎样的培训才不至于让法官在多年后有“全都还给老师了”的感觉呢?可见,填鸭式的讲授方法所带来的弊端日益凸显,改进完善培训方式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二)互动式之误区

1、误区表现:在我国法官培训改革之声日渐高涨下,部分学者一直呼吁引进案例教学法,其中的案例讨论、疑案解析、课堂提问、对抗性答辩、答疑等方式在续职培训都被采用,逐渐改变了传统“单向灌输”方式的沿用,培训的实践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审判的技巧、裁判中对各种因素的妥善处理、法律思维的培养已经通过更加灵活的互动方式为受训者所接触。

但是目前,一些学者认为“民法案例教学是通过具体的民法案例来讲授系统的法律,是在对系统法律的讲授中,穿插具体的案例,以帮助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和分析,更好地理解成文法规定的意义一这种方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强教学的效果”。[4]还有的学者认为“案例只是讲授法律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则的手段,而绝不是教学目的。如果满堂只以案例为主,以求‘生动性’,则学生听完一个个案例故事,却难以掌握系统的法律基本原则和规则…。案例教学的目的更主要的是在于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促使其积极思考,领会法律原理,学会解读法律条文,并灵活运用之。[5]如此,这些年来法官培训中呼吁引进“案例教学法”的理解一直处于某种误区之中,以为“案例教学法”是在讲授法条的时候增加一些具体的案例,增加对法条的形象化和具体化理解,这倒颇有些像现在媒体中流行的“以案说法”。

2、产生原因:由于固有文化和法律传统以及清末以来我国法制改革所走的道路,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前苏联的深刻影响,决定了我国法学教育一直走的是与大陆法系国家相同的道路,重视系统地传授理论和原理;在教育方法上也一脉相承,主要采取课堂讲授形式,案例教学方法只作为一种辅助的教学方法存在,而始终未能与讲授法并驾齐驱,甚至成为主导的教学方式[6]。这种教学观念根深蒂固,致使我国的案例教学一直停留在“以案说法”或“以案释法”的层面。另一方面,授课老师是法官培训的引导者和参与者,法官培训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素质。我国法官培训师资目前主要来源于国家法官学院的老师、院校教授、法学者以及法院的资深法官。但是学者和老师往往具有较深的理论水平,却缺乏实践经验;法官虽具有一定的审判经验,而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理论水平。他们大多数不具备双面手,导致教与学出现理论和实践相互脱节的现象,间接上使案例教学又陷于填鸭式的误区之中。

(三)互动式之误区修正

真正的案例教学法是建立在判例法的基础上,是通过具体案例的法律推理,找出法官所发现或者公布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正是在这些案例中,我们发现:可能法律规定没有变,案件针对的具体问题也没有变,然而也许是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甚至是法官个人的价值观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会导致法律推理的变化,最终决定了法律判决的变化。正如苏格拉底教授学生何为道德时,他不急于给学生所谓的正确的答案,他关心的是该怎么引导学生正确理解道德的含义。当然,法律推理技术也可以说是一种知识,但那是一种“know-how”的知识,而不是“know-what”的知识,这种“know-how”的知识必须靠反复研习不同的经典判决才能心领神会,就像理科生不断地做练习题才能使得定理公式烂熟于心一样。[7]法官的教育培训也应如此,在授课时,不应急于直接给作为学员的法官讲授法律是如何规定,案件该怎么裁判,而应该着重讲授判案的逻辑思维过程,讲授如何理解法理学中诸如“技艺理性”、“实践理性”等核心概念,如何理解波斯纳的实用主义法理学,如何理解法律具有科学客观性。这就是互动式案件教学法的重心所在。

二、优劣比较:案例教学和传统教学之利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2006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明确指出:“适应法院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树立现代培训意识,更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改革培训模式和培训机制”。[8]就改进培训方式而言,其中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尽快引入案例教学法。法律体系的抽象性和社会现实的具体复杂性的冲撞,理论讲座式教学方法的被动灌输性和实践案例教学方法的主观能动性的较量等因素的存在,决定了当前法官教育培训的方式要进一步改进,也决定了应怎样理性选择案例教学和讲授式教学方法的必要性。具体说来,填鸭式与互动式教学方法的优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官逻辑思维上的差异

法律知识可能随着时代在变化,但是法律的推理技术和思考法律问题的方法不易改变。“这不限于对个别条文的咬文嚼字的分析,更重要的是刻意追求法律整体的逻辑一贯性和条文之间的关联性,注重对于规范的合理性涵义的推敲的综合操作,留心于确认法条背后的共通规则和指导原理”。[9] “授人以鱼,莫若授人以渔”。长期以来,填鸭式教学严重束缚了学生思维能力的发展,容易使其疲倦厌学。 “教师依据教材和教学大纲编写讲义和授课,教师讲授的内容被认为是权威的和天经地义,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和记忆……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前人的经验和知识,而缺乏独立思考”,[10]

在互动式教学过程中,“学生如同律师在法庭一样在课堂上陈述自己的观点。通过教师的谆谆善诱,集体讨论的相互碰撞,个人的见解,逐步形成统一认识,除了达成对基本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的共识外,还产生出新的法律思维和视野,使受训者在获得知识的同时,得到了充分职业化的思维操练和技能训练……在整个案例教学活动中,教师始终扮演的是经验丰富的‘引导者’角色”。[11]可见,案例教学的启发式教学方法较之于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并不要学员去寻求这些问题预定的唯一的正确答案,而是重在解决问题过程中的思维策略以及多种可能的解释,注重培养法官的思辩能力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二)法官能动发挥上的差异

柏拉图曾说过:“强迫学习的东西是不会保存在心里的。”科学研究的结果也表明:一个人对所做的事乐意为之,他的全部才能可发挥80%以上;不乐意为之,只能发挥20%。[12]我国法官培训的传统班级集中授课方式,忽视了法官教育培训的对象是法官,其大多具有审判实践经验,难以突出教育内容的职业性和实践性。教学是一种典型的“讲—听—记”模式,教与学的互动关系很难有效地开展。这样法官真正需要提高的知识没有安排培训,而不感兴趣的知识却只能接受,加上培训基本采取填鸭式的授课方式,法官通过几天头脑风暴式的培训,轰轰烈烈的培训落到实际工作中却寥寥无几。

案例教学则采用生动、形象的事例创造出一种趣味盎然的良好情景,以课堂讨论的方式为法官提供一个良好宽松的学习环境,增强了法官学习的兴趣,充分调动法官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其独立思考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发掘其内在智慧,提高创造能力,从而加深对理论知识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法官全面掌握法的理念。

(三)法官技能锻炼上的差异

法官职业化的任务决定了法官培训是在与职业实践紧密联系中进行的。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追求的目标在于“知”,主要围绕着教师讲授某种专门理论知识而展开,教师能有条不紊地组织教学,帮助学生较好地理解法律概念、原理以及现行的法律条文。而作为受教育者的法官而言,求知的目的在于“行”,即利用法律知识,运用于职业实践中。案例教学的目的则是寻求“知”与“行”的有机结合,重点在于培养职业实践应用能力,其克服了填鸭授课式教学存在的只注重法律条文的阐释而形成的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弊端,有效解决法律职业工作的一项基础性问题、事实问题,即如何发现、证明和重构事实,在法律和事实之间寻找到契合点。它并非是一般的纯理论式的法律授课,而在于培养学员掌握审判专业技能,提高办案能力,致力于畅通法律知识与实践考验之间的交流渠道。对于一定工作年限内、审判经验并不丰富的法官而言,案例教学在职培训中的需求是巨大的,它将带给法官更直观的关于法律思维方式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感受。

(四)法官理论修养上的差异

证据的判断和运用、事实的认定、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均应以一定的理论修养为基础。一名好的法官其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应该建立在深厚学识的基础上,而不能是仅满足于实用技巧的工匠型专才。[13]讲授式教学方法,通过教师讲授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和体系结构,促进法官对社会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并能透彻地把握具体法律的法理学原理和立法精神,以防止法官由于“营养不良”而引发的各种“审判疾病”。

案例教学法,本身是一种技能型、工匠型的教育形式,使其受教育者形成宽厚、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是有较大困难的,且重形式而轻内容,过于注重判例所涉及的诉讼程序方面的知识。许多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一毕业就可以很从容地走上律师岗位,但在雄辩的证词、训练有素的技巧背后却是千篇一律的不变形式。今天,美国成为“诉讼的王国”既是其果,也是其因。[14]

(五)法官培训效果上的差异

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主要是单向的理论灌输式方法,主要围绕着教师讲授某种专门理论知识而展开,教师对教学进程能给予较好的控制,有助于法官提高学习效率,使之在有限的培训单位时间内快速地汲取法律的思想和精华。而在案例教学法的实践中,我们已经感觉到案例教学法存在着涉及面太窄,花费的时间太长等问题,它要学员从大量的资料中去找出法律推理的概念,再花费较多时间去分析架设的案例,但在一些判例集已有编辑写了编者按语和概述等。20世纪50年代后的美国,行政法、城市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等部门法的教学中,已经不再使用案例教学法了。

可见,任何一种教学方式都各有利弊,任何一种方法都能有效地解决一些问题,但又不能同时解决另一些问题。传统讲授法之所以带来诸多的弊端,在一定的程度上是偏重于填鸭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能够有效补救讲授法之不足,在整体上仍具有较大的优势,引进案例教学法也成为法官培训改革的必然要求。但是新方法的引进对于传统方法是一种丰富和嫁接,试图用新方法完全取代旧方法,所引起的只能是持久性的排异反应。因此,案例教学的引进只有进一步克服填鸭式讲授法的缺陷,中西结合,取长补短,才能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官培训方式的改进和完善。

三、域外借鉴:国外案例教学法之启示

(一)德国的案例模拟教学法

在德国联邦法官学院培训教学中,老师并不是照本宣科,而是自由地讲授,是用一种说不上正式的讲课方式。例如设计一个像戏剧中的场景进行简单的案例模拟,或是介绍诉讼案例,或者展示抽象法律以及法官、律师、检察官之间在实际操作中的联系。还有的培训形式是由学员自己表演,模拟安排受审人员坐在法官面前受审,或者放一些庭审录像,然后由学员对法官提问的用语、态度、表情是否得当进行讨论。除此之外,还有对怎样对待证人、怎样区别证人作伪证等问题的培训,因为这些问题并不单纯是法律问题,更涉及到社会学、心理学、行为学等。学员在与老师或与其他学员的自由讨论中不断完善自己的观点。总之,法官学院可以根据不同的角度考虑决定进行再培训的形式。[15]

(二)法国的角色扮演案例教学法

法国国家司法学员的主要教育方式则采用了两种最有效的启发方式:即案例教学和扮演角色。案例教学方式即教师向全班学员提供一个案件实例,让学员独立对此案例进行研究以及找出解决方法,然后在小组讨论会上提出各自的解决方案并回答有关问题,这种培训方式被视为培养解决问题能力的最有效方式。扮演角色的方式不仅向学员提出讨论问题的要求,它还要求学员扮演案例中不同角色。学员们被告知他们应该想象自己身处教师描述的审判庭内,而且应该尽量模仿他们扮演的各自角色(如法官、辩护律师、公共检察官、被告、证人等)的态度和行动。学员的表演被录像,然后进行批判讨论。在不进行录像的课堂中,评判讨论在扮演角色之后立即进行。这种方式向学员提供练习的机会,而且填补了“学习”与“应用”之间的鸿沟。[16]

(三)美国的个案分析教学法

在美国的法律学院,与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并驾齐驱的是哈佛法学院创始的个案分析教学法。个案分析教学法,启发学生将法学理论运用于审判实际中,具体操作方法各个教员可以自行设计。可以采用典型案例追溯某一法学理论产生的根源,也可以设计出某一案例由学生根据某一理论来分组进行分析等。这种来自实践的具有典型性的事实依据,是解决法官独立分析和自主处理问题的基础,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运用所学知识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使知识直接转化为实际能力。教师对各组的答案逐一进行点评后,再说出美国法官的评判结果。如此分析点评后,每一个参加学习的法官都不会忘记这一课的启示。[17]

可见,虽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培训工作有其各自独特的法律和职业背景,但其背后却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理念——务实性、实用性和实践性的法官培训方式,即通过互动式的教学方式,增进法官独立思考的能力,开拓思想境界,培养实践能力。以这些理念为指导,各国在法官的培训方式上得以殊途同归,即普遍通行案例教学法,并影响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官教育培训制度,而“他山之石”也可为我国法官的培训方式提供可资借鉴之处。

四、模式重构:案例教学法之本土化设计

近年来我国法官培训从英美国家引入的案例教学法,得到相当的重视,比例不断上升,但是并未完全脱离单向度授课模式的巢臼,总体上优势并不明显,效果也有待检验。因此,案例教学虽自树一帜,但要达到提高培训效果的目的,在借用“他山之石”的同时,也不能盲目地全部实行“拿来主义”,不可能完全取代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不能因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方面而否定其理论的系统性和学术性的方面。其如何适当引入案例教学方法,改革及服务于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模式,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案例的选择

案例的好坏是案例教学是否成功的关键。在案例选择中,不是以量取胜,而是要以质取胜。要通过对精选的个别典型案例的分析达到将简单的问题讲深入,将复杂的问题讲清楚的目的,将实践提升为理论,或将理论应用于实践、指导实践,从而激发法官讨论思考的兴趣,引导法官在分析案例中形成互动,改变填鸭式教学中的学员的被动地位。

培训讲课的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疑难性、争议性和新型性,应当是从审判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倾向性问题和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中,经广泛调查、仔细研究之后得来的。我国的案例教学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库。因为其案例全部来自于司法实践,并经过精心的制作与选择,不仅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同时也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从学理上说,这些案例相当于中国的“判例”,且定期都会进行更新。为保证这些案例的多样性和全面性,有条件的话,还应将案例的主要证据和重要文书应输入电脑系统,便于授课教师利用多媒体系统直接调阅向学员演示,也利于学员通过局域网络进行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

(二)关于教学的主体

耶鲁大学的鲍廷格教授说:传统的学术性教育模式把学生放在被动接受的地位,而新兴的实践性教学则努力把学生放在首要地位,使学生坐在驾驶席上,主动、负责地学习。因此案例教学是把古老的学徒式教育首尾倒置。其真谛在于“从实践经验中学习”,或“学习如何从实践中学习”。[18]一方面学员是整个教学过程的参与者,他们共同研讨,形成观点培养能力。另一方面授课老师是整个教学的调控者,掌握着教学进度引导学生思考组织讨论进行总结归纳。课堂上应充分调动法官的参与意识,变填鸭式的一言堂为集体讨论,针对案例导入时提出的问题,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教学中始终把法官视作知识的探索者、问题的发现者、矛盾的解决者,教师由能讲变为会启发、善引导,始终掌握好讨论的中心和节奏,及时提出关键的问题。适当调整法官的视角,使两方面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引导法官从不同角度,全方位多层次分析、思考培养和提高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关于教学的方法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传统国家,“大陆法强调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科学性、形式结构和纯粹性”,这些国家的法律一般都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相当的概括和抽象,逻辑体系性非常严密,非经过专门的训练,一般人士是难以明白和理解法律规则的。加上我国只有案例,没有判例,这就决定了我国法官培训的案例教学要与讲授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理论知识的传授中借助案例论证,在案例分析中领会法学理论的精髓。

1、用案例分析法的基本原理。围绕典型案例,追溯某一法学理论产生的根源、价值和走向,从分析实际个案中发掘、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适用法律,注重对特殊案例解决对策的指导,提高法官根据法之基本价值观念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能力,以突出教育内容的职业性和实践性。

2、用案例理解最新理论成果。深层次的理论教学应反映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阐明某一理论学说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指出某一理论学说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选择典型案例,指出可能的不同判决结果与有关理论的关系,说明判决的妥当性与严格执法之间的关系,从而通过案例说明理论和解释法律。

3、避免以案证明法的模式。在我国的法学教学中,常见的教学方式是老师先讲授法学理论和条文,为了验证学生是否已经掌握,老师再举例说明。此时的案例教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因为此时的学员并没有从一个实践者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而是自然地想到了刚才讲的内容,当然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案例教学中,是在先分析案例的基础上,归纳出其中的法律内容,这样就有了一个积极思维和判断的过程,突破了以往的证明法律适用模式。

(四)关于教学的方式

“典型之案例教学法,系藉英美法院判决先例,研习真实个案,于涉讼当事人彼此对立之各种事实上、法律上主张中,教导学生透过归纳、演绎及推理等法律思维方法,如何客观地认定事实、厘清争点、形成心证、适用法律,并作成判断。”[19]案例教学法最重要的环节是如何实施,它决定着案例教学的效果。

1、讨论式教学法。主要有二种:一是苏格拉底式讨论。早期的课堂讨论是以苏格拉底对话方式进行,学生口头概述一个案例,教师问他问题,或把他置于一个假定的案例中,指定其辩护(代理)或做裁判。因此,在培训教育中,我们可以将这种讨论方式适用于法律的基本原理教学,精心设计法律问题,巧于提问,尽量让法官多思多论,渐入案例语境。这种问题的设立,既训练了法官灵活多变的法律思维能力和知识潜移能力,又培养了创造性思维,激发了法官的好奇心,提升了法官的司法技能及定纷止争的法学的方法。例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然后合同法给我们列举一些情形。其他法律可能说:“公司的最低的注册资本是人民币()。”但在苏格拉底式教学中,我们可以这样问:为什么合同法第52条会这样说?列举那些情形有什么动机?合同法想保护谁的利益?为什么国家需要这个最低注册资本数额?这些问题的本质是:这些法律、规则和规定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二是辩论式讨论。这种方法是教师在讲授完一定范围的教学内容之后,选择数个较为典型的案例集合在一起,向学生提出若干问题,在课堂上组织学生进行讨论辩论。讨论不限于就事论事,还就案件背后的法学原理、诉讼观念、诉讼传统进行分析和评价,借以培养学员独立分析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在探讨和争论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和方法。讨论模式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用三分之一的时间专门讲授培训课程中的基本问题,也可以系统介绍相关理论问题;第二阶段是利用三分之一时间有针对性地讲一些典型、疑难案例,然后让全班同学讨论辩论,尤其要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主张,调动学生发言积极性;第三阶段利用三分之一的时间归纳总结,点评各学员的观点,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授课老师对案件讨论结果不应简单做结论,而应就整个讨论情况做出评价,指出案例涉及的理论问题及讨论的缺点和不足,并引导学员对提出的问题进一步深入思考。关于课时安排可以根据情况灵活掌握。

2、模拟法庭式教学法。模拟法庭是在培训场所所模仿真实的法庭而设置的一个适应教学的具体情景,是法官能亲自模拟的法庭开庭审理的全过程,这种教学方式可有效锻炼法官的职业实践技能,可参照“洞穴探索者”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的模式是:案情——审理——判决——评议。首先,授课老师要挑选或编写适当的案例材料,提供一般性的指导介绍。其次受训法官就分组自行进行角色分配,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被告、证人、律师等。各组都必须训练,实行全员上场。学员要深入了解案情及争议的焦点,熟悉现有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和质疑证据,形成诉讼文档,如起诉书、公诉词、辩护词、判决书等文件,然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庭审理直至诉讼完毕。在一组学员进行模拟训练时,其他组学员进行自由观摩点评,案例课教师仅仅对各组模拟训练的时间安排作规定,对审判程序作指导。最后,要认真做好庭后的总结和评价。可先由学员进行交流与总结,然后由授课老师对整个模拟法庭活动做全面的启示性总结,包括对疑难问题进行解释和分析,对判决理由进行分析研讨,对庭审规范进行指导等。

结语

案例教学法对克服传统的讲授方法的弊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案例教学法在我国的适用还是有局限性的,它无法系统完整地揭示法学理论知识体系,耗费的时间较多。从目前看,中国的法官教育培训中案例教学法的引进和采纳不能脱离实际,不能取代原有的基于其自身规律产生的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必须经过调试与整合,使之适应我国法官教育培训的土壤,使之克服讲授法的种种缺陷,将讲授理论和讨论实践相结合,发挥两种教学方法的优点,扬长避短,从法学理论走向司法实践,进而指导司法实践,拓宽法官视野,提高司法水准,建立具有特色的成文法国家的法官教育培训模式。

 



[1] 刘学敏著:《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发表于杂志《视野》2007年第3期,第3页。

[2] 刘艺工著:《苏格与案例教学法》,载20061011http://www.law-lib.com/Iw/lw_view.asp?no=12770,于200853访问。

[3]陈全国,王蓓华著:《法官培训内容初探》,发表于《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杂志2005年第2辑,第67页。

[4]屈茂辉著:《民法诊所教育的几个问题》,发表于杂志《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第90页。

[5]高茜著:《民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之研究》,发表于杂志《广西梧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5期,第48页。

[6] 李恩慈著:《刑法案例教学的改革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6年版,第431页。

[7] 北京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编:《宪法的精神》,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编:《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01页。

[9]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999年版,第214页。

[10]王梅霞著:《法学案例教学研究》,发表于《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10期,第125页。

[11]王梅霞著:《法学案例教学研究》,发表于《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10期,第125页。

[12]雷群,陆铭宁著:《案例分析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发表于《科级信息》2006年第11期,第120页。

[13]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8页。

[14] 刘金祥著:《案例教学法的产生与发展及优劣辨析》,发表于杂志《化工高等教育》2004年第4期,第89页。

[15] 贺利研著:《德国法官的招录与培训制度》,发表于杂志《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7年第7期,第72页。

[16] 曹三明著:《法国司法官培训制度概述》,发表于杂志《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5年第2期,第143页。

[17] 李颖著:《美国法官培训对我国法官教育之借鉴》,发表于杂志《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8期,46-48页。

[18]杨秀英、张云著:《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发表于《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73页。

[19]成永裕著:《二十一世纪法学教育之革新-从案例教学法谈起》,载2004518http://www.private Law.com.cn,于200854访问

来源:涵江法院政治处
责任编辑: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