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2年2月8日,林×辉、林×钦等人将合伙经营的“南平市西芹致诚采石场”(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采石场)转让给林×?,但尚未办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林×?与林文林、郑×雨合伙经营该采石场。同年7月1日,在林×?、郑×雨授权下,林×林作为甲方代表与乙方康×忠签订《合伙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经营上述采石场,甲方此前投资估价为40万元,乙方出资现金40万元,不足部分由合伙组织向乙方借款。向乙方所借的25万元,用于采石场购买设备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四个月内还清,未能还清则按2%计息,采石场未还清借款本息不得进行利润分配;双方按照各占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分享权益和承担风险。协议签订后,因合伙经营缺乏资金,原告出借给采石场50万元。2003年3月18日,林×林代表采石场补写借条给康×忠,该借条写明,兹向康×忠借现金50万元,月息2%,自2002年12月1日起计息。合伙期间,康×忠担任采石场出纳,收取、保管出售石子款近100万元。2004年4月采石场停产,合伙解散,但未就合伙期间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康×忠因未收回上述借款,遂于2006年7月向涵江区法院起诉,要求合伙人林×林、林×?、郑×雨连带偿还上述借款中的25万元及其约定利息。
合议庭通过宣讲法律,耐心疏导,告知当事人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做到账清债明,才能彻底解决纠纷,否则陷入诉讼泥潭,难以解脱,于各方均不利,只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时要求双方委托代理人律师、朋友协助调解。经过多方努力,当事人同意和解,进行清算。双方就采石场投资、经营收入逐笔核对,列出合伙资产计300多万元的结算清单,双方予以确认。原告鉴于自己仍保管采石场的经营收入百万元,遂提出撤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至于合伙支出费用等账目,双方继续清算。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最终以双方和解、共同清算方式解决。
二、经验教训
(一)抓住案件争议实质,是确保公正裁判的基础。本案在法律关系定性、诉讼主体确定上存在争议。原告主张的借款合同债权,属于合伙内部清算、分担问题,还是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的偿还问题,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如果是偿还合伙组织对外债务问题,那么根据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必然导致原告既要为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又与其他债权人一样享有对合伙财产平等受偿权这一悖论,同时引发诉讼主体确立上难以克服的自己告自己问题。合议庭经研究认为:一、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是合伙债务的内部清算、分担问题。合伙组织与合伙人在人格存在一定程度的混同,二者不可能成立那些只能存在具有完全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借款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合伙人不可能一方面是合伙组织的债权人,一方面作为合伙人又是自己债权的债务人,否则与有关合伙法律的基本原理不符。而且在诉讼结构上会陷入“自己告自己”的难堪境地,有悖民事诉讼法法理。二、因合伙人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导致合伙经营的采石场即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应当解散清算。三、采石场向原告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设备等,该债务属于合伙债务,就此合伙人可以先行清算。强调合伙组织所有债权债务要全面清算,有利于合伙事务彻底了结,但如果合伙人之间清算决议难以达成,或无帐可算,原告的利益就不予保护,显然有损公正。因此,合伙组织可以就部分合伙债务进行清算,原告享有对其借款提出清算的权利。
(二)坚持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是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保障。根据被告提供的收款凭证所证明原告收取采石场销售的石子款项近百万元的事实,而原告仅提供有关开支的付款凭证累计70多万元进行抵销抗辩,可见其仍占有合伙组织采石场的巨额收入。如果直接判令被告按比例清偿原告借款,那么被告必然以上述收款凭证另行起诉原告,要求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即原告须退还部分合伙收入,从而导致诉累。通过平衡双方利益,力促当事人达成清算和解协议,合伙各方和解息诉,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是本案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
(三)突破调解难点,耐心疏导,是提高调解成功率的关键。本案调解存在三个难点:一是由于原告收取采石场的经营收入百万元而未结算,债权债务不明晰,被告对偿还原告借款要求难以认同,缺乏在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民间习惯规则压力下而主动接受调解的心理基础。二是由于合伙组织财务管理混乱,收支登记不规范,又历经两任财会人员,前后任未办理账册移交手续,造成账册保管分散,清理会计凭证、账册困难,几乎导致清算无法进行。三是双方对立情绪严重,缺乏坦承对话的氛围。诉前,双方曾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矛盾,后又因结账问题产生冲突,都认为对方占有采石场财产,双方虽同意结算,但谁都不愿意主动找对方清算,反而互相指责对方无结账的诚意,致清算程序迟迟无法启动,和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针对上述困难,法官并不退缩、气馁,多次采取电话调解、当面调解、分开调解等方式,情、理、法并用,苦口婆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同时发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作用,通过他们协助调解,做当事人说服疏导工作。纠纷终于以双方清算和解、原告撤诉而圆满解决。
四、案例点评
以往审理合伙内部债务纠纷案件,一般都以合伙人是否已结算为前提,若当事人未提供结算协议或清单,则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简单的一判了之,显然不利于化解矛盾,息诉止纷。所以处理此类案件,应当力促合伙人进行结算,了结债权债务关系。本案正是抓住当事人争议实质,并针对法律解决存在两难问题、且就案裁判只会导致诉累、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下,努力促成双方进行合伙清算。在调解过程中,合议庭根据双方均自称是平直的人及认赌服输的心理特点,把握和解机会,多次召集双方进行思想疏导、说服教育,讲明不计前嫌、尽快清算的好处,同时要求双方律师及朋友协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达成和解结算协议。通过多方努力,终于当事人和解、进行结算,并以撤诉结案。因此,对于那些法律上有争议,下判效果不佳,且难以平息纠纷,容易导致矛盾激化的纠纷案件,本案的处理方式应该说是值得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