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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起纠纷,诉前调解保建设
——涵江法院运用诉前调解及时化解一起涉及我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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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启镇  发布时间:2010-12-18 11:54: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涵江法院运用诉前调解机制及时、妥善化解一起涉及我省高速公路拓宽重点项目建设的损害赔偿纠纷,最终案件双方当事人以赔偿金额人民币3.5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并将赔偿款当场支付,双方握手言和,重点项目建设得以顺利推进。

原告某某工程队承揽福厦高速公路莆田段拓宽工程项目,该项目被列入我省“大干150天,打好五大战役”重点项目建设之一。近日,原告某某工程队将被告李某某、何某某等人诉至涵江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给原告因福厦高速公路莆田段拓宽工程进度受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万元,并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原告诉称,因遭到被告李某某、何某某等几十人干扰、阻止,工程无法正常施工,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拓宽工程进度,给工程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工程承揽期有限,时间紧、任务重,原告非常着急,遂向该院起诉。

该院收到诉状后,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之间纠纷直接影响到我省福厦高速公路莆田段拓宽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若案件再通过立案、分案、送达、排期开庭、审理到裁判,必然会进一步迟滞该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度,使重点项目难以按期完工,从而影响我省整体规划目标的实现。该院意识到时间紧迫,当即将情况通报给该院诉前调解速裁室,并通知被告进行诉前调解,力求通过诉前调解快速解决纠纷。

被告知悉后,于当日也到该院表示将提起损害赔偿反诉讼,要求某某工程队承担因水泥飘落到其“跳跳鱼”养殖场造成鱼大面积死亡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8万元。被告反诉称,因原告工程施工搅拌机中的水泥不时飘落到其养殖的“跳跳鱼”养殖场内,致使其养殖场内“跳跳鱼”大面积死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问题得不到解决,故带领几十个人多次到原告施工工地要求赔偿。该赔偿问题虽经当地边防派出所等部门进行调解,但始终无法解决。

该院诉前调解人员掌握案件情况后,于当天下午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解。因当事人双方都要求对方赔偿,赔偿数额都比较大,且被告一方在得知原告先起诉后情绪很不冷静,矛盾随时可能激化,极有可能演变成群体性暴力事件。该院调解人员便耐心细致做法律讲解工作,不断安抚双方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因双方互不让步,第一次调解无法达成协议。为确保纠纷得到及时调处,次日,该院诉前调解人员再次通知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进一步了解,该案一方当事人系该区一名干部的亲戚,调解人员就邀请该干部协助作一方当事人思想工作。针对纠纷的焦点是由于原告工地的水泥飘落到被告的养殖场,造成被告养殖的鱼死亡,以及被告阻挠造成原告工程进度无法推进,影响我省重点项目建设,调解人员采用面对面、背靠背方法耐心、细致作调解工作。通过一个上午的调解,原告不但放弃要求被告赔偿23万元的请求,还同意赔偿被告经济损失。被告从要求原告赔偿48万元,降低为要求赔偿5万元,后再降到4万元。原告也从只同意赔偿2万元,到同意赔偿3万元。双方在赔偿金额34万元间拉锯。最终,调解人员将赔偿数额居中调解为3.5万元,双方均没有异议,都作出让步,并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也在当场向被告支付了3.5万元赔偿款。双方从剑拔弩张、气势汹汹到心平气和、握手言和。该院诉前调解工作达到了快速解纷、事了人和、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建设的预期目的,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保障“大干150天,打好五大战役”整体规划目标实现,推动海西跨越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调解速裁室
责任编辑: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