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明,大学文化,2005年4月被福建佳和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公司)聘任为营销部门员工,后被该公司派驻湖北省荆州分部,负责该公司在湖北省荆州市及其周边地区、湖南省部分地区的产品营销、货款回收等事务。2008年7月至2010年3月间,刘明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侵吞公司财物,致佳和公司损失人民币430314元。2010年4月6日,刘明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涵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明有期徒刑6年4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44414元,返还给被害单位佳和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2008年,湖北省客户王刚、李青分别欠佳和公司饲料款50490元、170053元。2010年初,被告人刘明实际收取上述饲料款计220512元后非法占为己有。
2008年5月1日,佳和公司与湖南省客户黄浩签订甲鱼饲料购销合同,被告人刘明负责产品销售和收取货款事宜。同年7、10、11月,佳和公司先后三次向黄浩销售饲料计价值50070元,黄浩按约支付50070元货款给被告人刘明。之后,被告人刘明将上述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并伪造黄浩尚欠上述货款的欠款凭证、客户对账结欠单等材料。
2009年5月1日,佳和公司与湖北省客户黄伯仁签订黄鳝饲料购销合同,约定佳和公司向黄伯仁供货33吨黄鳝饲料,每吨价格为8100元。同年8月至10月间,佳和公司先后5次通过物流公司将约定的黄鳝饲料发货给黄伯仁,并指定被告人刘明为接货人。期间,被告人刘明将佳和公司发送的饲料中19.72吨饲料(价值159732元)调走,私自销售给他人,并将饲料销售款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明在担任福建佳和饲料有限公司员工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43031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退出部分赃款85900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以上公司名称及人物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