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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结事了求和谐 调解协商当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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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铮清  发布时间:2011-05-26 10:23:55 打印 字号: | |

讼累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中,当事人反映的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无论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抑或民事诉讼,法律都规定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诉讼流程,人民法院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案件审理工作。也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的每一个案件都需要耗费双方当事人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如果能够在这一过程中,达成令双方都满意信服的调解结果,必将大大减轻当事人的讼累,也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和质量,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一、简要案情

本案被告刘某经营一家汽车水箱店,主要从事汽车水箱的零售、修理及更换等。20097月起,刘某向本案原告泉州某汽车配件公司购买汽车散热器水箱,截止20106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刘某共计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56452元,刘某出具结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原告无奈,遂于20101230日向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归还货款人民币356452元及该款利息。

二、审理调解

承办法官在查阅案卷材料后,发现本案案情虽看似简单,但双方必定存在某些争议,因此立即与原、被告进行联系了解,希望双方能够互相理解、共同协商,尽早解决纠纷。在此过程中,被告刘某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请求,称原告销售的散热器水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并提出对原告销售的散热器水箱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的申请。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虽然使案件情况更加复杂,申请鉴定也使得案件的审结期限无法预测,但也暴露了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即被告刘某拒不支付货款的原因是原告销售的散热器水箱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承办法官一方面依照法定程序受理了被告的反诉请求,一方面组织双方对被告提出质量异议的255台散热器水箱进行核对。

201133日,法官组织原告公司的技术人员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刘某一同前往存放该批水箱的仓库进行现场核对。在核对过程中,承办法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向原、被告双方说法说理,动员双方能够互相让步,最终原告公司同意接收被告欲退还的269台水箱,按一定比例扣除折旧费后折抵被告拖欠的货款。因被告欲将市场开发费及委托他人代还的货款等费用折抵拖欠的货款,但原告不予承认,当日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2011328日,本案依法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仍是退还的269台水箱的价款多少、被告主张的市场开发费是否存在及其是否有委托第三人代还原告货款等,对于这些争议的问题,双方都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针对这一情况,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进行沟通,希望双方能够依据客观事实说话。被告刘某提出其尚有少量存在质量问题的水箱,若原告公司愿意接受退货,他同意接受调解,作出让步。经过与原告公司方面的多次沟通,201154日,承办法官和特邀调解员与被告刘某一道前往原告位于泉州的公司,原告公司负责人看到承办法官不辞辛劳,特意到其公司进行调解,深受感动,原告作出让步,接受被告再次提出的退货要求,将退还水箱折抵货款,并最终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刘某于调解当日支付给原告货款10万元,并在10日之内付清余款2万元;原告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评析借鉴

本案是民商事审判中最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来讲,此类纠纷的可调解性较大。但也并非所有的买卖合同纠纷都能调解或都容易调解,一旦当事人将纠纷诉诸法院,也就说明了双方之间矛盾的尖锐性。在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工作条件下,民间经济纠纷案件中有许多可以利用于达成调解的关键点,但需要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善于发现,并有足够的耐心毅力和巧妙的语言技巧向双方当事人说法说理,促成调解,了结案件。本案调解的达成可谓一波三折,经历了较长的时间,承办法官这种锲而不舍的工作精神、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切实为当事人考虑的工作作风,值得广大法官学习。

来源:涵江法院
责任编辑: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