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孩子跟随夫妻一方生活,一旦孩子生病,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是否有义务探望孩子?是否要共同承担医疗费用?
案情介绍
1994年姚勇和何琳登记结婚,1997年4月俩人喜得一子小悦,然而2009年持续了15年的婚姻出现危机,夫妻俩人从频繁争吵最终演变成起诉离婚。
在莆田市涵江区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小悦由姚勇与何琳一起抚养成年,以后孩子愿跟谁由孩子自己选择。假如小悦发生意外,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一起负担。”离婚后,儿子小悦一直跟随父亲姚勇共同生活,母亲何琳在1年后重新组建家庭,并与现在的丈夫生下一女。
2011年5月,小悦突发重病,先后在莆田市第一医院、福州结核病防治院、福建省立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治疗,但始终没有查出病因,却已花去医疗费6万多元。母亲何琳前往医院首次探望儿子,但因跟姚勇发生剧烈争吵,在支付了医疗费1万多元后,再没来医院探望孩子。
孩子的父亲姚勇认为何琳作为孩子的母亲,对孩子小悦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为此姚勇以孩子小悦的名义向涵江法院起诉何琳,要求何琳支付一半医疗费,同时要求其在孩子住院期间每星期应到医院探望一次,直到孩子治疗结束为止。何琳认为儿子小悦生病完全是由于姚勇忽视孩子的病情,导致治疗不及时,也不给孩子购买保险,责任完全在于姚勇,同时因为自己已经重新组建家庭并生下一女,无工作收入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俩人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法院析法
究竟母亲何琳有没有探望孩子的义务?该不该承担医疗费?
日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判令母亲何琳承担一半的医疗费即3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1万多元后,何琳仍需支付给原告医疗费2万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何琳与姚勇离婚后仍有抚养儿子小悦的义务。何琳与姚勇离婚时约定,假如小悦发生意外,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一起负担,据此法院确定应由何琳与姚勇平均分担。何琳认为儿子生病是由于姚勇治疗不及时,应由姚勇负全部责任的辩解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未规定探望子女是父母的义务。即被告何琳在情理上应当对患病的子女给予探望,但不应在法律上给予强制,现原告小悦主张母亲在其住院期间每星期应到就诊的医院探望一次,直到其治疗结束为止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涵江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近几年,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虽然法律没有规定离婚父母有探望子女的义务,但是作为父母,即使在离婚后仍应当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原则,根据孩子身体、情感上的需求处理对孩子的探望、抚养问题,帮助孩子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