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以案释法
见店主把钱包落在柜台 心生歹念盗走钱财

分享到:
作者:黄雪贞  发布时间:2012-06-01 17:01:06 打印 字号: | |

一女子到服装店里买衣服,见店主去仓库取衣服,正好又把钱包落在柜台上,于是就心生歹念,将钱包里的钱财盗走。当日被抓获,判处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了解:2011年11月28日8时30分许,31岁的莆田女子林美梅在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市场的一家服装店内买衣服,因为店里正好没有她穿的号码。于是,店主就到楼上的仓库去拿。店里只剩下林美梅一人,她就自己看起了其他衣服,正好,见该店柜台上放着一个钱包,见四处无人,就心生歹念,迅速打开钱包,见里面有一叠钱,心中一阵狂喜,盗走该钱包内现金人民币2300元,后逃离现场。当店主拿好衣服回到店内时,见林美梅已经不在了,觉得有些蹊跷。看见自己不小心把包放在柜台,立马打开检查,发现钱财已经被盗。于是,立马报警。

    案发后,林美梅于当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现金人民币2300元已追回,并归还给店主,店主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林美梅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涵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美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美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已退赃,得到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