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都是“90后”,不学好,就想着不劳而获,经策划,半夜持刀对一家超市进行抢劫,被正好巡逻到该地的联防队员抓获。
王明强、林磊,沈庆分别是90年、91年、93年出生的,他们都是涵江人,是同一个村的,自小一起长大,所以经常混在一起。可是,几个人不学好,林磊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0年9月20日刑满释放;沈庆曾因盗窃于2009年6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拘留10日(不予执行),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他们没有吸取教训,还是想着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获取钱财。
于2011年8月6日凌晨3时许,王明强、林磊、沈庆经策划后,戴头盔、鸭舌帽、口罩,持砍刀、菜刀,来到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铺尾社区的一家超市附近,等待作案的最好时机。一会儿,见四处无人,店里只有两名营业员时,林磊持砍刀冲进店里,架在该店一名营业员的脖子上,威胁其打开收银机,后林磊抢走收银机内现金人民币554元。王明强持菜刀威胁并控制该店另一名营业员,沈庆抢走店内柜台上中华牌等香烟20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5元)。此时,巡逻到该地的联防队员闻讯赶来,冲进店内将一伙人抓获。王明强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持菜刀将一名联防队员砍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抢财物已全部归还给上述超市。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强、林磊、沈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胁迫手段,当场劫取超市财物,价值人民币1079元(含现金人民币554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抢劫犯罪中,三被告人的作用、地位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沈庆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且均当庭自愿认罪,赃款赃物被当场查获,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王明强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林磊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沈庆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