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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泼了一杯酒便叫来朋友将其砍伤 最终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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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雪贞  发布时间:2012-05-07 17:13:15 打印 字号: | |

他因为要求她喝酒被拒,心里不爽,把酒泼在她身上。她因为被泼了酒,心里不爽,找人来教训他,本来只是想教训一下,却将他砍伤。本来只是一件小事,两人却互不相让,最后一个换来身体的伤痛;一个换来牢狱之灾。

 

案件回放:

 

  22岁的林燕是南平人,初中毕业后来到莆田打工,因为没有什么特技,就在一家KTV里上班。

 

  于2011年3月25日18时许,上班期间,林燕给苏鹏的包厢送酒水,此时苏鹏正喝的兴奋时,见林燕进来,就要求她喝酒,林燕不愿喝,苏鹏再三要求,但林燕还是拒绝了。苏鹏觉得林燕太不给自己面子,让自己在包厢里的朋友面前丢人,便故意将酒泼到林燕身上。林燕因此怀恨在心,叫来93年出生的老乡王瑞来为其报复。王瑞纠集88年出生的贵州朋友姜金龙、“阿三”(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各持刀一把在KTV门口等着苏鹏出来,同日22时许,当苏鹏离开该KTV时,他们在KTV门口将苏鹏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苏鹏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林燕、姜金龙、王瑞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涵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燕、姜金龙、王瑞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苏鹏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瑞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姜金龙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故分别判处被告人林燕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姜金龙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王瑞有期徒刑9个月。

 

  且被告人林燕、姜金龙、王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鹏经济损失人民币6205.52元、6205.52元、6205.52元,并对损失总额24822.0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

 

  被告人王瑞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究其原因,主要是其未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法律意识淡薄,在被告人林燕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后,没能帮助被告人林燕理性解决问题,却纠集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报复;而其家庭教育不到位、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特别是法定代理人对其关怀不足,忽视对其思想品德教育,未尽监护职责,是其失足犯罪的客观原因。本院希望被告人王瑞吸取教训,悔过自新,自觉接受劳动改造,学法懂法守法,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责任编辑: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