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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遇老相好 便要求恢复不正当关系遭拒绝便将其刺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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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雪贞  发布时间:2012-04-28 17:16:34 打印 字号: | |

    年过五旬的莆田男子因为曾经的相好不与其恢复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就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女子刺伤。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

 

  据了解,55岁的王明明是莆田男子,于2002年10月2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3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尝过牢狱生活的王明明却没有牢记教训,再次冲动的犯错。

 

  2004年3月22日8时许,王明明在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一村道上与李丽华相遇,两人曾有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见到老相好,王明明就回想起曾经在一起的美好时光,现在自己又是单身,便拦住李丽华要求与其恢复不正当男女关系。李丽华忙解释那是曾经的事情,现在自己有了家庭,拒绝后立马转身要离开。遭到李丽华的拒绝,王明明拉住李丽华,不让离开,于是,双方发生争吵。越吵越凶,王明明知道已经不可能再恢复曾经的关系,就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伤李丽华后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李丽华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当天,王明明就被公安机关抓获。

 

  涵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明明因琐事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明明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明明案发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