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莆田某医院急诊科内,90后女子陈某提到事发情景时,忍不住失声痛苦。当日,她与前男友黄某在商谈分手事宜时,黄某不愿意并发生争吵,现男友刘某在巷口听到后便欲带其离开,谁料前男友竟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现男友身体一顿猛刺,造成重伤。
事发于2012年6月18日15时半许,黄某(1991年出生,湖北人)与前女友陈某在江口镇一巷子内商谈分手事宜时发生争吵,在巷口等待的陈某现男友刘某便走进巷子,欲带陈某离开,此举彻底激怒了黄某,他立即上前阻挠,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后发怒的黄某从身上掏出一把弹簧刀,不顾朋友等人的劝阻,持弹簧刀追打刘某,将其背部、肩部、腹部、口腔等多处刺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刘某腹壁开放性损伤伴回肠全层裂伤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全身创口及失血性休克(代偿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黄某立即逃离现场,躲至外省。公安机关及120接到其女友陈某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侦查。刘某则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7天,支付医疗费31915.51元。出院医嘱:休息2个月。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于12月13日在浙江省乐清市将黄某抓获归案。
案件在审理期间,刘某即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51000元。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刘某提出的赔偿项目及损失数额,法院依法经认定其各项合计为46004元。黄某持刀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刘民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附民诉讼人造成伤害,对刘某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46004元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法律法规,判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4年半;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给刘某经济损失460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