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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酒后打的因车费起冲突 “的哥”怒殴乘客获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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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婷  发布时间:2013-10-23 09:29:28 打印 字号: | |
  为争出租车费,寿宁人在莆“的哥”王师傅怒打乘客陈某智的头部、脸部。经鉴定,陈某智的双侧眼眶骨折属轻伤。110民警赶到现场时,“的哥”已逃离现场。案发13天后,犯事的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近日,莆田涵江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打的”引起的故意伤害案,认定“的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刑10个月;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给陈某智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法医伤情检验费计12544.93元。

  2013年2月14日22时许,陈某智与其俩朋友陈某、林某在酒店娱乐消费后离开,欲雇停在酒店门口等客的闽BT3XX1出租车时,因车费问题与“的哥”王某产生激烈争执,后“的哥”便与雇主陈某智互殴。其间,“的哥”用拳头大力殴打陈某智的头部、脸部,致其受伤(经鉴定属轻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尔后,陈某智忍着疼痛打电话报110。“的哥”王某于2月27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殴打陈某智的事实。

  案发后,陈某智即时被送往涵江医院抢救,次日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五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计19天,共花去医疗费8513.56元。同年7月22日,陈某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的哥”王世水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等经济损失计284231.5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因民间纠纷故意伤害陈某智身体健康,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王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王某因其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陈某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陈某智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赔偿项目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应以法院依法认定的损失数额为准,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计12544.93元。而陈某智主张的各项损失数额除医疗费、法医伤情检验费外均超出法院认定的数额范围,超出部分缺乏证据证实,且与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依据不符,不予支持。且陈某智无法提供其退休后从事其他工作而产生的误工费损失的证据,故对于其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其有关赔偿精神损害损失的主张,因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予支持。
来源:涵江法院
责任编辑: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