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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车问题引发纠纷 司机竟喊人打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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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鹏程 方悦  发布时间:2013-10-23 09:31:18 打印 字号: | |
   核心导读:在国道324线莆田市区往江口镇路段的车流中活跃着一群特殊身影。这些涂着明黄色车身的车辆常常因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而被市民诟病,本地人常常称呼其为“江口车”。近日,涵江法院审理了一起“江口车”司机因与下站问题与乘客发生口角.后纠集他人殴打乘客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下站生纠纷,司机打乘客

  

  2012年4月14旧16时许,被害人卢某搭乘被告人李某驾驶的闽Y2772号客车(即上述“江口车”)从莆田市南门站到涵江区苍林路口。车辆行驶至涵江区涵西街道保尾附近时,被告人李某即要求被害人卢某同其他乘客一起下车,

  

  被害人卢某不从。被告人李某即将车辆径直驾驶至涵江区四十米路才停车。被害人卢某不满,与被告人李某发生言语冲突后,动手推打被告人李某,二人随后又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电话联系同案人陈某,并将该车停在涵江区旧车站附近。同案人陈某到场后,由同案人刘某抱住被害人卢某,被告人李某、同案人陈某在车上与被害人卢

  

  某发生推打。下车后,同察人刘某继续抱住被害人卢某,被告人李某及同案人陈某动手殴打被害人卢某,致被害人卢某右眼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同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主动赔损失,依法获缓刑

  

  2013年3月23日,经涵东派出所调解,被告人李某、同案人刘某、陈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卢某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3万元,被害人卢某请求放弃追究被告人李某及同案人刘某、陈某的刑事责任。诉讼期间,涵江区人民法院委托被告人李某户籍所在地涵江区司法局对被告人的社区矫正条件进行社会调查。同年7月5日,涵江区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书,同意将被告人李某纳入社区矫正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与同案人地位、作用相当,故不予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李某纠集他人参与犯罪,其作用相对大于同案人。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且被告人自愿悔罪,通过向被告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涵江法院
责任编辑:黄鹏程 方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