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仨男子组织他人持旅游签证出境“淘金”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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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婷 邱益鹏  发布时间:2016-01-18 10:30:05 打印 字号: | |
  释义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所谓边境,是指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分界。国(边)境是出入国家的门户,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加强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

  出国“淘金”是不少人渴望的致富途径。有一伙“淘金客”表面上办的是去古巴的旅游签证,实际上却是偷渡到巴西务工。这些偷渡人员在机场准备出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13年至2014年8月8日间,陈某成、胡某、孟某伙同同案人“小毛”、“小易”(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组织欲出国务工人员假借赴古巴旅游的名义偷渡前往巴西。胡某主要负责收集福建地区需偷渡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出国签证手续所需要材料,并组织上述人员前往北京,介绍给陈某成安排出境。而陈某成则雇佣孟某协助其在北京专门接收偷渡人员的护照等材料后办理古巴旅游签证,主要接应胡某等人介绍的准备偷渡前往巴西的人员——为偷渡人员预订酒店、打印行程单并进行“专业培训”,“培训指导”偷渡人员如何应对边防检查站工作人员的检查与询问,在途经巴西里约热内卢时如何偷渡入境巴西等事宜,以便顺利通关出境。

  偷渡人员从北京安全登机出境后,陈某成再将偷渡人员的信息以及行程安排通过QQ发给“小毛”和“小易”,由“小毛”和“小易”在偷渡人员途经巴西里约热内卢时通过向当地警察“买关”将偷渡人员安排入境巴西。其间,陈某成、孟某分批多次组织王某芬、陈某琴等56名偷渡人员以上述方式成功偷渡至巴西,胡某参与组织其中的王某芬等27名偷渡人员。

  2014年8月8日,陈某成、孟某组织的陈某良等11名偷渡人员在机场准备出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同日,公安机关分别抓获陈某成、胡某,并当场扣押陈某成手机4部、银行卡11张(银行卡用于收取偷渡费用)等物品,扣押胡某手机2部、银行卡5张、记录偷渡人员信息的记事本1本等物品。当时陈某成、孟某正在策划、安排偷渡的柯俏敏等20名偷渡人员,因此未能得逞。

  案件审理中查明,陈某成、胡某分别从中获利60万元、20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胡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的资金50676.09元。去年9月25日,孟某在广东省吴川市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并被羁押;28日,莆田市公安边防支队民警将孟某押解回莆田市,并扣押其手机1部。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成、胡某、孟某违反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情节特别严重,其中陈某成、孟某多次参与组织偷渡人员计87人(其中未遂31人),陈某成获利60万元;胡某多次参与组织偷渡人员计35人(其中未遂8人),获利20万元;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陈某成、胡某、孟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7年6个月、4年;并各处罚金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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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来源:涵江法院
责任编辑:林婷 邱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