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扒窃不当事,就算只偷了1元钱,依旧还是要负刑事责任。日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惯盗扒窃案,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6月,杨某刑满释放后无心工作,于是决定重操“旧业”。2015年2月6日15时许,杨某逛到涵江涵东顶铺路,发现周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有钱币露出,遂一路尾随其至涵江医院附近,趁周某不备,从挎包内掏取现金1元后被周某发现。杨某立即往医院内逃跑,在逃至医院后门时被群众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现金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法官介绍,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作了重大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盗窃罪的构成标准,将实际中频繁发生的扒窃行为规定为盗窃并予以定罪处罚。杨某虽然只扒窃了仅仅一元钱,但其行为属于公共场合扒窃,因此不受盗窃数额之限,仍然构成犯罪,而不是简单的治安处罚,这也充分体现了刑法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