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欠款非法拘禁 致人坠亡获刑7年
作者:林婷 发布时间:2016-02-26 1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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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回3500元欠款,崔某纠集6名朋友将债务人强行劫持并拘禁在自己的租住房内,要求其还完钱才能离开。为防止债务人逃跑,他还让朋友过来对其实施看管并殴打。债务人因想逃生从3楼跳下,不慎致腹腔脏器破裂内出血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近日,莆田市涵江区法院一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陈某家属各种费用共计9万元。
男子被拘禁为逃生不慎坠亡
1997年2月27日,崔某请求好友陈某(已判刑)帮忙向债务人李某催讨欠款3500元,陈某立即表示同意。同日,陈某纠集朋友4人(已判刑)乘崔某雇的出租车到莆田市秀屿区武盛村李某家中。一伙人将李某强行劫持到出租车上,并载到涵江南林村一处小山上,逼迫李某联系家人还款赎人。因李某亲属一时拿不出钱而索款未果。恼怒的一伙人同赶来的黄某(已判刑)将李某带到陈某新等人的租住处进行拘禁。其间,一伙人继续逼迫李某向其家人索款1万元。为了防止其逃跑,对其进行殴打。次日中午,被逼在厨房内洗碗的李某,想从租住处的三楼窗户处逃生,不慎坠楼死亡。闻声赶来的群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后,崔某逃跑,公安机关将其个人信息放上网上追逃系统,于2013年11月5日将其抓获归案。
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获谅解
此案移送法院审理,在诉讼期间,李某妻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李某家中有3个孩子,还有一个年迈的母亲。法院已于2001年至2006年受理同案6人的非法拘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分别对6人量刑并判决给予李某家人相应的经济赔偿。2014年9月1日,李某家人通过委托代理人,与崔某的近亲属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即崔某赔偿给李某家人各项经济损失计9万元(已付清),李某家人对崔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建议法院对崔某从宽处理。
案发于1997年适用旧《刑法》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采用强制手段非法限制李某的人身自由,并致其坠楼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由崔某提议、确定犯罪对象,并与同案6人共同对其进行殴打、拘禁,后其坠楼死亡,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崔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李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崔某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依法应在有期徒刑7年以上量刑,且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由于崔某犯罪行为发生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期间,且该法规定非法拘禁罪的刑罚比刑法修订后的刑罚轻,故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罪处罚。据此,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2款之规定,一审认定崔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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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