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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廉政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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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3-07 10:06:54 打印 字号: | |
  闽高法办[2013]73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廉政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为加强法院廉政教育,确保队伍清正廉洁,省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廉政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19日

      

关于建立健全廉政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

为加强对全省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打招呼提醒,“拉袖子”“扯耳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省管干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的意见》和《全省法院实行廉政谈话的暂行规定》,就建立健全廉政谈话提醒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日常谈话制度。通过日常的队伍管理、三会一课、队伍建设情况分析会、队伍思想作风分析会等,发现干警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工作绩效、廉政勤政、道德品质、业外活动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提醒谈话。日常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进行,实行分级负责制,院长负责与班子成员谈话;其他院领导与所分管部门领导谈话;中层部门领导与本部门干警谈话。上级领导既可分级也可越级与下属干警谈话,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可派人参与。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希望,指导帮助整改。

二、完善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本院选拔任用、轮岗交流的干部,以及通过考试录用、选调、调动、遴选、转业到本院工作的干部,在任职前应当进行廉政谈话。因故无法在任职前谈话的,可在任后一个月内进行。谈话重点围绕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廉政规定、“八项规定”等提出要求。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任前廉政谈话结合政治部门的任前谈话进行,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政治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要求表明自己的态度,作出承诺。 

三、建立信访谈话制度。对信访举报中反映本院或下级法院工作人员的问题,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属于廉洁方面问题的,应进行约谈提醒。信访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信访谈话应提出谈话的目的,指出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对属实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开展批评教育,要求整改和反馈。

四、完善司法巡查谈话制度。对司法巡查中收到的信访举报件,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属于廉洁方面问题的,应进行约谈提醒。司法巡查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也可委托司法巡查组在反馈意见时开展。司法巡查谈话应提出谈话的目的,指出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对属实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开展批评教育,要求整改和反馈。

五、建立审务督察谈话制度。通过开展专项督察、联合督察和专门督察、网上督察,发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法院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涣散等问题,或发现本院、下级法院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违章行为时,发送《审务督察建议书》或《审务督察告知书》的同时,应对所在单位、部门或行为人提醒谈话。审务督察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也可委托审务督察组开展。审务督察谈话应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进行整改。

六、完善效能检查谈话制度。在效能检查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违章行为时,应提醒谈话。效能检查谈话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和机关党委(总支)负责。效能检查谈话应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进行整改。

七、建立案后整改谈话制度。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本院或下级法院工作人员存在轻微违纪或廉洁方面问题的,应进行诫勉谈话。案后整改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案后整改谈话要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写出书面整改材料、作出反馈;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要求。

八、完善廉政责任谈话制度。对于领导干部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等行为的;或者所在单位、部门发生严重违反“八项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或者机关效能建设不到位,庸懒散现象突出的,或者年终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在80分以下的,应进行诫勉谈话。廉政责任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进行,实行分级负责制,院长负责与班子成员谈话,其他院领导与所分管部门领导谈话,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可派人参加。必要时,廉政责任谈话可由上级法院进行。廉政责任谈话要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写出书面整改材料,作出反馈;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要求。

以上八项廉政谈话提醒制度是省法院为适应反腐倡廉建设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法院廉政教育、促进法院队伍清正廉洁的必然要求,各级法院一定要高度重视,将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纳入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长期抓、经常抓,要通过“八必谈”制度,确保法官清廉、法院清正、司法清明。完善案件通报制度,对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通报,教育警示干警。上级法院领导要结合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听取述职述廉报告等活动,开展廉政提醒。完善干部选任前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规定,加强干部廉政信息的沟通和结果运用。强化纪律保障,对于不按照谈话提醒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廉政谈话提醒由专人记录,记录情况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责任编辑:涵江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