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陈某均为莆田涵江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后,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并于2013年6月生育非婚生男孩小玮。小玮出生后,这个家却未共享过天伦之乐、家庭和睦。
原因是父亲周某未按本地风俗向陈某的父母支付其的聘金,双方发生矛盾。小玮的外祖父母不同意将小玮交由周某、陈某监护、抚养,并认为小玮自出生以来一直由他们照顾,与他们一起生活更为合适。但周某、陈某认为,他们才是小玮的法定的监护人、抚养人,对小玮的监护和抚养既是他们的天生权利,也是法定义务,陈某父母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小玮的健康成长。周某、陈某在与小玮的外祖父母协商未果后,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近日,莆田市涵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周某、陈某是非婚生男孩小玮父母,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非婚生男孩小玮依法应由周某、陈某进行监护和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判决小玮的外祖父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小玮交由周某、陈某监护抚养。
虽非婚生子 同享监护权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对于处于父母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讲,法律已详细规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人就是他的父母。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
小玮的父母虽然未登记结婚,但这对他们拥有监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资格并不产生影响。而且周某和陈某也不存在应当被取消监护权的情形,所以,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他们作为小玮的法定监护人,负有监护、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6条第1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18条第2款:“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2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