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揣着他人身份证 3天办7张银行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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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莉莉  发布时间:2017-06-30 10:36:59 打印 字号: | |

45岁的安溪男子佘用路边捡来的二张身份证,在3天内接连办了7张银行借记卡。近日,莆田市涵江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安溪人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处有期刑,刑满释放后又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4年1月2日被判处拘役。释放后便一直在莆田仙游县工厂打工,一直靠体力挣钱。

2016年3月中旬佘在路边陆续捡到二张身份证(名为:李海、吴彬),他心中的“小九九“又开始打算起来,想到平时工作又苦又累还挣不到钱,不如再重操旧业,打起了冒用身份证办银行卡,然后转卖给他人使用的主意。29日上午,”心动“的佘拿着“李海”的身份证到中国农业银行仙游支行申请办理借记卡一张,竟然办理成功了,不料被银行工作人员复查时发现并立即将此卡予以销户;同日下午,不死心的佘继续冒用“李海”的居民身份证分别向中国银行仙游鲤中支行、仙游支行申请办理借记卡,竟然都成功办理了。尝到甜头的佘某,30日中午,又冒用“吴彬”的身份证向中国银行城厢支行成功申请办理借记卡一张。佘用同样的方法,到31日间冒用俩人的身份证在各银行办理7张银行借记卡。最终,佘在中国农业银行涵江支行申请办卡时被工作人员发现本人样貌与其所持的“吴彬”身份证头像不符,疑似冒用他人身份证遂当场报警。后公安民警出警将佘当场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佘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7张,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佘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佘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主审法官介绍说,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指的是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是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拟定的新罪名。与信用卡诈骗罪有很大区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重点在于非法占有。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该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只要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金融系统对信用卡的正常管理就构成犯罪。佘志峰在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明骗领借记卡,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已经构成犯罪。

法官提

广大市民应当树立防范意识,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不要贪图小利将身份证借(出租)给他人使用,如遇丢失及时到公安机关挂失补办;银行也严格审核办卡人身份,让犯罪分子没有漏洞可钻。

来源: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朱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