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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印尼流浪三年 思家心切回国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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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莉莉  发布时间:2017-07-05 16:09:03 打印 字号: | |

李某祥因侵吞集体财产潜逃至印尼,在国外的日子像生活在“地狱”。决定投案自首的他,与司法机关取得联系后自愿回国。踏上国土的他,整个人如释重负。

职务之便套取工程款

2007年8月起,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三个村联合在江口镇开发建设某骨灰堂及公墓区,并联合成立“某公墓管理处”。时任涵江区江口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的同案人李某强、时任涵江区江口镇某村党支部委员的同案人李某伟(已判刑)与时任涵江区江口镇某村聘用干部的李某祥(44岁,莆田人)分别任该管理处的主任、成员等职务。在某骨灰堂及公墓区建设过程中,李某祥与李某强、李某伟经商量,以大家最近工作得很辛苦为名,利用审批发放公墓区施工资金的职务便利,准备以承建墓地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空白收据来套取工程款10万元,作为他们的“辛苦费”。其并告知该公司的工作人员陈铭,由陈铭将10万元领取后交由李某祥。李某强、李某伟各自分得2万元,李某祥则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

境外的日子并不好过

2014年6月13日案发,李某祥逃往印尼,一个人背景离乡,一方面忍受着对家乡对亲人强烈思念的煎熬,一方面因无合法身份,为了生计从事着繁重的劳作打着黑工,精神和身体状况受到了严重损害。每到夜晚时分,他回想当初的行为悔恨不已。思乡心切的他终于忍不住往家中打了一通电话,得知家中老母病重,儿子学习成绩不好。听到这些情况时,更加重了他的思乡心绪。他思考后决定联系他的旧友王律师,向他咨询像他这种情况,如果回国投案可以吗?是否会得到党和人民的谅解?旧友王律师告诉他,就他的这个情况最好回国自首,国家现有“猎狐”行动,对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回国到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李某祥听后,决定听从王律师的建议,委托王律师帮助其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而后,由区检察院反贪局的办案员与李某祥取得联系后,李某祥自愿回国。李某祥于2017年5月21日到区人民检察院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依法从轻处罚

    案件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祥在担任涵江区江口镇某村聘用干部、某公墓管理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集体财产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职务侵占犯罪中,李某祥与同案人共同商议、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李某祥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其已退出个人分得的违法所得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李某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9个月;退交违法所得款6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朱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