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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法院工作,一名案外人妨碍执行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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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芷莹  发布时间:2017-07-05 16:18: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对一名妨碍法院执行的案外人杨某作出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严厉打击了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鞋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黄、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0万元。本案被拘留人杨某系被执行人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一名保安,在法院先后两次到达被执行人某实业有限公司现场准备调查该公司的租金收入和拘留法定代表人时,第一次经执行人员耐心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并出示了工作证的情况下置若罔闻,不配合法院的执行,拒不开门。第二次执行人员增派法警警力再次来到被执行人公司现场,执行开始前,执行人员再次对案外人杨某说明执行纪律,希望他能够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自行开门,但杨某不为所动,仍拒不开门,继续阻碍执行工作开展。

鉴于案外人杨某严重干扰法院的正常执行工作,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严肃性,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杨某作出司法拘留7天的处罚决定。面对法律的严厉制裁,杨某对自己之前的举动悔恨不已,对自己的无知行为作了深刻的悔过,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

 

法官讲法: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孔芷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