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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首例判决组织非法聚集案
组织百余名打工仔非法聚集游行影响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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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莉莉  发布时间:2017-07-21 09:02:54 打印 字号: | |

“讨工资,讨工作,讨生活!”

“黑心B公司,还我血汗钱!”

“我要工资,我要订单!”

百余名打工仔聚集在涵江区主要干道上,拉着大红横幅,挂着写红标语的围裙,喊着整齐的口号进行游行,这是一次有组织、有预谋、有目的的非法聚集活动。严重影响附近居民休息和人员、车辆出入,并引发群众围观,影响交通秩序。

公司因违反合同引矛盾

莆田市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莆田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素有生意往来。后因A公司违反合同引起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B公司于20168月间决定不再与A公司继续进行订单生意往来。而A公司为胁迫B公司继续给其提供订单及催讨货款,采取了极端的手段。

公司领导策划聚集示威活动

由公司的生管助理林某(46岁,四川人)在内的A公司部分领导人员开会策划后。20169148时许,A公司百余名员工乘坐四辆大巴车前往莆田市涵江区B公司附近非法聚集,由林某等人带领部分员工占领B公司工作场所,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营业;其他员工在B公司楼下空地及附近举大标语、喊口号,堵塞楼下通往大路的巷子。民警出警至现场对聚集的众员工进行劝离未果,直至17时许,A公司员工才乘坐车辆离开。三日后8时,林某又带领着公司员工故计重施,民警出警至现场进行劝离未果。因无法打开B公司楼下铁门,林某等人便组织A公司员工沿“卓坡路-工业路-六一路-新涵街-卓坡路”的路线游行。13时许,A公司员工又乘坐大巴车前往B公司董事长吴某家的别墅小区(城厢区),14时许,多名A公司员工冲入该小区内,并在吴某的住处附近聚集,后林某带领其员工叫喊口号约一小时,直至民警至现场后,A公司员工才离开现场并前往龙桥派出所反映情况。

为达目的将示威“升级”

见到B公司仍未妥协,效果不理想,仍未给A公司任何订单,A公司领导(含林某)准备将示威游行活动升级,要造出气势。他们用红色纸把标语打印出来,还做了百余条写有标语的围裙,再把红色打印件贴上去,后发给去游行的员工,每人一条。为了更加醒目,一些还用毛笔写了大标语在围裙上,还特意订做了写有标语的大红横幅。一切准备就绪后,林某再次带领众员工乘坐大巴车前往涵江区B公司附近聚集,由林某等人在现场指挥员工进行示威活动,严重影响附近居民休息和人员、车辆出入,并引发群众围观,影响卓坡路交通秩序。民警出警至现场对非法聚集的A公司员工进行劝离。因无法打开B公司楼下铁门,林某等人组织多名员工大力踢踹及用木棍冲撞铁门。11时许,民警将林某抓获归案,并将部分A公司员工强行带离现场,后其余A公司员工才乘坐大巴车离开。

策划者昨日宣判入刑

此案于2017623日由涵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林某伙同他人多次组织人员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非法聚集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林某参与事前策划、现场进行指挥、带头喊口号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第25条、第26条、第45条、第47条、第67条之规定,昨日公开宣判判决,林某犯组织非法聚集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朱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