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酒后乱性”。酒后至某中式快餐餐厅夜宵,谁知在排队取餐过程中不小心与其它客人的餐盘发生碰撞,竟借酒撒泼用椅子砸人,致人头部受伤。日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公开宣判此案。
2016年5月25日3时许,陈某(20岁,涵江人)、李某(23岁,涵江人)与李某强(已判刑)等人从涵江某娱乐城唱K、拼酒后,一行人沿着涵江区工业路摇摇晃晃地准备晃回租住房,途经一家24小时营业的某连锁中式快餐店时,顿感饥肠辘辘,决定进店吃夜宵。进店点餐后由陈某去排队取餐,取餐付款转身时与店内另一名客人翁某(正取餐)的餐盘发生碰撞,致些许米汤溢出。酒后的陈某顿时气不打一处来,骂骂咧咧回到座位将此事告诉“兄弟”李某强,李某强听后觉得“兄弟”被欺负了,立即抓起手机叫来了同乡李某斌(已判刑)及李某龙(29岁,涵江人)、李某峰(26岁,涵江人)到该快餐店来助阵。尔后,陈某、李某龙、李某峰、李某伙同李某强、李某斌在该快餐店内,一起随手操起身边的椅子大力地砸向翁某及其同桌朋友翁某伟,致二人头部受伤后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均属轻微伤。)。
案发后,陈某于同年9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9月27日,李某龙、李某峰、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此案于2017年6月25日由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审理后认为:陈某、李某龙、李某峰、李某伙同李某斌、李某强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陈某、李某龙、李某峰、李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陈某、李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李某峰、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均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