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朱明儿子娶媳妇需筹聘金,便出面向朱强借款30000元,碍于兄弟情面,双方未立借据。后因朱明迟迟未还款,朱强到朱明家催讨。朱明家人因朱明不在,朱强又无法提供借据,对此置之不理。朱强几次讨债无门,便心生一计,提笔写信给朱明,大意为:明兄:你于2010年春节前,向我借款3万现金,时约春节过后一个月内归还,现已过六年有余,你已儿孙满堂,我因妻子患病需救命钱而奔走相告,求人借钱,为此,现函告你:接到信后,看在你弟媳患病份上,请在十天内还清借款3万元整;逾期不还,我只好撕破脸,法院见,并要你归还本金和按照2分/月计算六年的利息。
一周后,朱强收到回信,大意为:强弟:你所言指虚乌有,2010年春节前我儿结婚,我代儿向你借3万,但当时你只给我29000元,不是3万整,也没有约定利息;再者,钱是我那不孝子所用,不是我花费,你应找他要去。
随后,朱强借回信生出朱明曾借款这一事实,将朱明诉诸法院。被告朱明收到法院传票后,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起反诉,要求朱强返还多还的2万。其在答辩中言辞凿凿:一、钱是我儿所用,应由其归还,我儿不孝,婚后带着媳妇孩子另立门户,我现被迫到山里养鸡鸭;二、2010年春节前我代儿向朱强借款3万,并未约定利息,但当时朱强称1000元算送我儿结婚礼,并用红包的形式交到我儿手上,另外29000元是拿现金到我手上的;三、我持有朱强自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分别出具给我的《收据》四份,分别记载了“今收到吓明贰仟元”、“今收到吓明贰?元”、“今收到吓明壹?柒仟元”、“今收到吓明壹?元”,即使要“子债父还”,我也已还清借款29000元,要求朱强退还多还部分的借款共计2万元。
兄弟间唇枪舌战随着“三十六计”博弈迅速升温至沸点。朱强主张朱明所出具的《收据》系2013至2016年期间向其购买的饲料结算款,并提供了自制的四年以来店铺所有的赊销账簿四本作为凭据。经办法官对账簿进行查阅后,发现向朱明销售的饲料均无朱明的签名确认,而大部分人的欠款账目均有签名。孰是孰非亦待考证。次日,法官便至朱强家中及村委会了解情况,村民反映,在朱强店里购买饲料赊账是常事,确有看到朱明曾在朱强店里拉饲料,但对有无付款并不清楚。
诉讼期间,朱强要求对朱明养殖场的鸡鸭予以保全。法官在申请保全当日,便赶往朱明的养殖场。见法官到来,朱便开始数落朱强,“他不讲兄弟情谊,明明借款才29000元,却硬说3万元和有约定2分的利息,并且2013年已还款2000元他也未扣除,还用写信骗取证据,引我承认有借款”。法官耐心听完后,详细对借条、买卖法律效力进行解释,朱明最终承认,“我也是没辙啊,那些确实是我还给他的饲料款,但受去年禽流感影响,鸡鸭都卖不出去,没钱还啊”。朱强也承认2013年的2000元确实是还本案的借款。朱明苦于手中无钱,转而向法官求助法官看着满院子的鸡鸭,计上心头,对朱强说“你也着急用钱,现在朱明确实鸡鸭滞销,你销售饲料,对鸡鸭的销售市场比较清楚,有没有门路再帮你朱兄一把……”。随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朱明自愿以养殖场的鸡鸭抵偿债务,按约定销售款由朱强拿去销售,中间挣取的差价由朱强获取。
从立案到拿到款项不足十日,兄弟之间演绎的“三十六计”顺利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