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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医患矛盾的“特效药”
涵江法院推行医疗纠纷调解前置程序机制促进医患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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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圣彬、林颖、钱丽君  发布时间:2018-01-11 14:58:49 打印 字号: | |

核心导读:当今社会,医患矛盾屡见不鲜,紧张的医患关系早就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心头病”,如何妥善而又合适的处理医患纠纷成为了解决问题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加妥善地处理医患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涵江法院为此特别开具一剂破解医患矛盾的“特效药”——医疗纠纷调解前置程序机制,以医疗鉴定、专家评估等为依据,加大诉前调解力度,积极进行医患调解确认,较好地化解了医疗纠纷,推动构建和谐医疗关系。2012年11月份以来,涵江法院立案庭为涵江医院、平民医院、华侨医院、涵江区精神病医院、涵江区中医院、涵江区新县卫生院、涵江区梧塘镇东福村卫生所、梧塘镇前东村卫生所、江口镇丰山村卫生所等6家医院3个卫生所调解确认医患纠纷45件81人次,诉前调解3件,计48件,涉及金额达27579041元,无一例出现反弹或吵闹、诉讼、上访的情况。
    处方1:建章立制,精壮团队

为提升医患纠纷调解的规范性和公信力,涵江法院针对性地制定了调解范围、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工作职责与工作流程。建立了工作例会、接待登记、纠纷受理登记、调解指派、调查取证、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协议制作、协议履行和回访等制度。根据调解文书规范格式印制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接待登记表》、《调解申请书》、《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受理通知书》、《提供材料告知书》、《送达回证》等文书,建立了各类接待、受理、登记台帐,使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有章可循,促进工作规范开展。
    此外,组建专业的医患调解队伍。在人员构成上充分兼顾了懂法和稍懂医两方面因素,聘任2名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基层及群众工作经验、医疗背景的同志担任专职调解员,具体负责医患纠纷的调解及确认工作,另聘任1名调解员助理协助开展工作,形成“专业互补、技能互助”的调解团队。同时,定期组织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学习培训,每年组织一次调解业务讲座,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
    处方2:耐心疏导,多方沟通
    耐心地疏导与沟通是合理解决医患纠纷的必备素养。专职调解工作人员秉持着对医院和患者双重负责的责任感,在患者及家属前来咨询、申请调解时热情接待,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作好谈话记录,耐心疏导,使患者及家属放下思想包袱和顾虑,自愿接受调委会的调解。同时,调解人员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在对纠纷有大致了解的前提下走访医院、调取病例,听取院方代表的情况说明,组织做好纠纷受理、证据保存、调查取证等工作,对医患纠纷的产生过程及细节、矛盾焦点产生的因果关系,进行认真分析、仔细查证,依据证据材料和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与患方、院方进行沟通,最终签定调解协议书并及时履行。
    2017年7月,患者陈某深感不适前往莆田某医院就医,经诊断为老年性白内障。几日之后陈某在该医院进行了白内障手术。岂料,术后出现了并发症。老人不解,坚持认为是医院的手术过程出现了问题,再三要求医院承担其责任。双方僵持不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涵江法院法官闻讯立即赶往现场处理纠纷。调解过程中,陈某的情绪一度十分激动,调解员便与他耐心说理,认真听取老人的诉求,告知其如何合理地表达诉求、维护权利。经过多方的调查取证,以及适时的沟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处方3:协调联动,因案施策
    经调解成功的案件,医患双方达成的协议可当即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不成的医患纠纷,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后由法院立案庭立案,并进入诉讼调解程序。对于医患协商不成,人民调解未果,且医患矛盾激化的纠纷,涵江法院迅速启动诉讼“绿色”通道,就地办理立案手续,将纠纷转入诉讼程序。对医患双方做好诉讼风险和诉讼须知告知,促使其正确维护自身权益。并由法院立案庭先行诉讼调解。同时,注意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联动,运用调解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资源,提高对医患纠纷的责任认定水平。并依法就调处医患纠纷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向医疗主管部门和医疗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在处理医患纠纷调解的同时,涵江法院还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群众对医患纠纷调解的知晓度。在各医疗机构内开展对患者及其亲属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宣传,使患方了解人民调解与法院诉前调解。同时,还通过法院广告栏区有线电视等宣传渠道宣传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的优势和便利。另外对“医闹”方式无理索赔的予以坚决的批评和遏制,提高群众对第三方调处医患纠纷的认可度,提升社会影响力,使群众在发生医患纠纷时理性选择解决方式。
    涵江法院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实行医患纠纷现场一站办理,调解协议即刻进行确认,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费用,纠纷解决的成本低、效率高,受到医患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患者的强烈认同。很长一段时间内,医疗纠纷的患方当事人存在“不吵不闹,难得钞票”的认识误区,期望通过“医闹”进行极端“维权”,而不愿意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医患纠纷调解运行后,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按法定程序调处医患纠纷,对发生医疗损害事实的医疗行为,依法给予患者赔偿,有效地遏制了“医闹”现象的发生,保障了患者的权利。

来源: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苏圣彬、林颖、钱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