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干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专业素养,我院自4月份起,将每月举办一期法官大讲坛,由院里资深法官分享审判、执行、综合业务等经验和心得,逐步渐进提高干警们的司法能力,打造学习型法院、学习型法官,加快推进法院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4月13日下午,涵江法院大讲坛正式开讲。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一级法官章文贤担任首期主讲人,党组成员、专职委员会委员程益新与会主持,全体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到场听课。
章文贤法官以《民诉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为主题,结合自己多年的审判实践和经验为大家深入细致地讲解了民诉法执行过程中会遇到的或应该注意的关于送达、诉讼保全、追加当事人、反诉、证据处理、执行异议之诉方面的相关问题,并就如何处理作出解释和建议。
在互动交流环节,干警们针对办案程序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向主讲人提问,章法官一一做了解答,期间不乏幽默、逗趣的语言,引得全场大笑。民事案件中大多涉及当事人之间感情、利益纠纷,法官在处理过程中常常遇到让人啼笑皆非的事情,这就需要法官有“见招拆招”的计策,有巧化解、乐化解的耐心,还要有“痛病快乐着”的调侃。
节选部分问答
如何处理逾期提供证据及书证复印件的质证问题?
答:庭审中对方当事人往往会以逾期举证、书证系复印件为由表示不予质证或拒绝质证,此时,法官应释明,因为逾期提供的证据有可能被采纳,若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所以应释明附条件质证。同样,涉及到书证复印件质证仍应向质证方释明复印件可能有其他证据佐证,仍可以采纳,不发表意见,视为对复印件形式上没有异议。
作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并未判决夫妻一方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法院以所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如何处理?
答: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执行法院以所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而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异议的,是对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主张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如果配偶一方未参加诉讼,生效裁判确认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一方以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因该异议与生效裁判具有直接关联,配偶一方只能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配偶一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授课结束后,干警们表达了此次听课的感受:收获很大,章法官的讲解对我们深刻理解、全面把握、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种法官间相互交流审判实务经验的学习形式,针对性和实践性强,可以更好、更快地提升法官司法实务能力,推进我院审判工作稳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