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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法院法官大讲坛第二期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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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6-11 17:14:04 打印 字号: | |

继第一期法官讲坛的收效来看,每月一期由院里资深法官分享审判、执行、综合业务等经验和心得具有其可行性,能够带动年轻干警的学习积极性,增强专业司法能力。

5月25日下午,第二期法官大讲坛继续开讲。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一级法官黄健美担任本期主讲人,党组成员、专职委员会委员丁向农与会主持,全体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到场听课。

黄健美法官以《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体会》为主题,阐释了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的解释》的理解和体会,分析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充分肯定了新法在规范和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强化和保障法院合法性审查职责,深化和推进行政诉讼管辖体制改革,推动和确保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作用,有效解决实践中的难题。黄法官还就审判实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做了强调,如:如何细化赔偿补偿案件举证规则,在无法鉴定情况下法院如何酌处权力,且例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的具体指导性案例进行阐述,就案情的裁判结果、理由和要点做了解析。

在互动交流环节,干警们针对办案程序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向主讲人提问,黄法官一一做了解答。

节选部分问答

新法采用否定列举方式明确了5种不可诉行为的范围,分别是?

答:1.外部效力的行为不可诉;2.过程性行为不可诉;3.准司法行为不可诉;4.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不可诉;5.信访答复行为不可诉。

原行政行为已经诉讼并作出行政判决,当事人仍申请复议,进而对复议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怎么办?

答:不予立案。这是因为,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直接的诉求虽然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但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的效果,则必然导致复议机关同样要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如果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不作为,就会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的重复劳动。更为重要的是,这样做还违反了司法最终原则。司法最终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虽然是行政争议的重要救济方式,但却不是最终裁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才是最终决定。

来源: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涵江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