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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讲坛】探讨民事审判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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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1-16 09:26:51 打印 字号: | |

11月2日下午,第四期法官大讲坛继续开讲。涵江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政治处主任黄志强担任本期主讲人,党组成员、专职委员会委员程益新与会主持,全体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到场听课。

黄志强主任以《民事举证责任若干问题探讨》为主题,先是与到场人员分享了该选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重要性

查明事实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而民事举证责任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制度中的核心,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素有“民事诉讼的脊梁”之称。

必要性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多发,不仅普遍存在于不同审级法院之间,而且普遍存在于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基本上囊括所有民商事审判领域。

而后依次分别阐释了什么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是什么,民事举证责任体系有哪些。

什么是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举证证明责任,即当事人对自身主张的事实要提供证据进行说明,若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利证实自己主张的证据或者无证据证实其主张的,那么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方要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结果。

什么是举证责任分配?

即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一定的规则,对当事人需要负担的举证责任进行公平分配。

设立民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为了处理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某一主张或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谁负担的这个本质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法官能否依据当事人就现有证据的提供情况对案件作出公正审判的问题。

民事举证责任体系有哪些?

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特殊规则:举证责任倒置。

接着黄主任指出审判实践中举证责任的适用存在了哪些问题,概括起来,有三个问题,即“不会用”、“不敢用”、“不善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的办案人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不严格适用举证责任规则来分配举证责任,而是通过推理方法对事实予以认定;有的办案人员因当事人信访等种种原因,不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从而在事实认定上陷于两难境地。

然后黄主任重点阐述了如何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这个实践难题。为此,他总结了三句话,供大家在分配举证责任时作参考。

把握一个前提: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必须依法而行。

确立一项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

注意特别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黄主任也举了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民事举证。

此外,黄主任还给大家分享了举证责任应注意的举证责任司法裁量、举证责任转致、举证责任免除、举证责任与法院查证的关系问题,最后还现场回答了与会人员的提问。

黄志强主任认为,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适用,是一个理论性及实践性均较强的工作,举证责任的法定性又决定了举证责任不能随意分配。而且,有关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条文很多,有时还会互相矛盾。这就需要审判人员既具有较深的证据法学理论造诣,又要经历司法审判实践的反复磨炼。

来源: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涵江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