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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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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1-30 14:40:14 打印 字号: |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生态刑诉〔201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文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林文华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被告人林文华对起诉书指控的滥伐林木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二、被告人林文华自愿赔偿林木所有权人因其滥伐林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2918.6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人林文华于2018年12月15日之前汇款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代保管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莆田市涵江支行,账号:145020100100224773);

三、被告人林文华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费用计人民币4406.3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人林文华于2018年12月15日之前汇款至莆田市涵江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莆田涵江支行,账号:35001636107050002491-1001);

四、被告人林文华自愿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计人民币60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人林文华于2018年12月15日之前汇款至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账户(名称: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新店支行,账号:13135301040003980);

五、被告人林文华自愿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计人民币82369.37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人林文华于2019年起三年内支付完毕,汇款至莆田市涵江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莆田涵江支行,账号:35001636107050002491-1001);其中2019年12月31日前应支付3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应支付3万元,其余款项22369.7元于2021年内付清;

六、若被告人林文华违反上述协议第二至第五项内容,未按时支付款项,则应支付未付清款项及该款自违约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特此公告。

本调解协议公告期间为2018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29日。

联系人:黄茜如 涵江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法官助理

联系电话:0594-3369653

来源: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涵江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