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上午,涵江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荣、彭某兵、向某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64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荣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彭某兵、向某友二年内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850元,被告人李某荣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一次,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荣、彭某兵、向某友构成恶势力实施抢劫罪、盗窃罪成立。
涵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荣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2千元;被告人彭某兵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1千元;被告人向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1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