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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赖女方家 还殴打性侵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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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莉莉  发布时间:2019-03-04 15:56:40 打印 字号: | |

莆田男子林某,2004年与女子吴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交往三个月后,林某入赘吴家,两人登记结婚。随后,两人一直居住在吴某家的一幢三层小楼内,此楼产权属女方父亲吴某山的。林某因敲诈勒索,在2011年12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013年3月,林某刑满释放后,因生活琐事,夫妻俩的矛盾不断升级,在家中吴某如若不顺从林某的意愿,林某便会用拳头或抄起身边的物件向吴某狠狠砸去。最终,吴某受不了精神折磨与身体摧残,俩人于2013年8月协议离婚。

离异后,林某一直住在吴某家。吴某多次劝说却换来一次次的殴打,吴某只好与林某分房居住。分房后,林某依然会向吴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吴某一旦反抗,林某就顺手拿起农作工具威胁,有时还打伤吴某的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惶恐的吴某只能一次次顺从。俩人这种相处模式一直持续至2017年,有一次,吴某偶然间听邻居说,可以用手机录音将林某的恶行录下,作为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年5月8日21时许,林某又进房要求与吴某发生性关系,吴某一边拒绝一边悄悄按开藏在床边角落的手机录音键,林某像往日一样大声威胁吴某,并对其采取殴打、捆绑等手段,而致使吴某不敢反抗,后林某强行与吴某发生了性关系。吴某看着林某离开房间后,立即拿起手机冲出门,向附近派出所报案。

涵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威胁、恐吓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前妻)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林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

来源: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朱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