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及省政府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防控响应的部署要求,现就做好我院在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1.疫情防控期间,双方当事人应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积极沟通协调,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2.为尽量减少面对面接触,当事人可通过微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12368等平台、短信查阅案件信息。确需执行法官接待办理的执行工作事项,可先拨打执行事务中心或执行指挥中心电话进行线上咨询(0594-3568110、0594-3558912)。情况紧急确有必要到法院办理的执行工作事项,应提前联系案件承办人,由承办人带至我院指定的场所、并在满足防护措施要求的情况下进行。
3.涉及跨地区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不前往异地执行,一律通过指挥平台发起事项委托。情况紧急确有到异地执行必要的,我院将按照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委托事项办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4.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审慎?取拘留措施。对于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物保或人保的,原则上不再采取拘留措施。我院采取送拘时将按照拘留所的要求进行,拘留所已经明确通知拒绝收拘被执行人的,在确认被执行人无感染症状的情况下,我院将变更执行措施。
5.财产查控类执行案件,一般不开展线下查控活动,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查控工作。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涉及疾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可向我院申报,经查实可暂缓采取查控措施。
6.行为类执行案件,因疫情防控无法及时履行的,被执行人应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争取达成和解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延期履行的,我院依法中止执行。
7.被纳入失信名单或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疫情防控需要,可向我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等限制措施,经查情况属实的,疫情防控结束前可暂时解除失信、限高措施。
8.因疫情防控失去收入导致无法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已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向我院申请暂缓执行。若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和解的,根据善意执行相关规定可给予被执行人2-3个月的暂缓履行期。
9.因疫情防控失去收入导致生活困难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我院申请司法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我院将积极向有关单位申报救助。
10.疫情防控期间,从事防疫服、口罩、消毒水等防疫物资生产、保管、运输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企业可依法向我院申请暂缓执行。
11.疫情防控期间,进入酒吧、私人会所等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被执行人,经查明将从重从严从快处罚。
12.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防疫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经相关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并移送我院执行的,经查明将从重从严从快处置。
13.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利用疫情防控档期对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履行,经查明,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转移、毁损财产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4.根据《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影响,相关执行案件立案涉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能申请的,耽误的期限依法顺延。
15.本通知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准。
16.本通知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至福建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防控响应解除为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