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 由 | 案号 | ( )闽0303 号 | |||||||
告知 事项 | 1.受送达人应于收到本确认书之日起七日内对送达地址、送达方式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并提交人民法院。 2.本确认书所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适用于该案件后续审判和执行程序。受送达人变更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均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3.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联系方式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应当同时提供其本人或其他指定代收人的送达地址、送达联系方式。 4.按照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直接送达,被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诉讼文书留置在送达场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邮寄送达回执联上记载的拒签之日为送达之日。 5.如果拒绝提供送达地址,导致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则以受送达人的户籍登记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登记备案的住所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确认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以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以诉讼文书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6.对事先约定或明确表示同意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即为有效送达,逾期未签收视为送达。对未事先约定或明确表示同意电子送达,但系向受送达人本人的联系方式进行电子送达,且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推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送达行为有效。 7.其他告知事项见背面《送达地址、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书》。 | ||||||||
当事人 | 姓名(名称)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确认送达地址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电子送达 | □同意 | □手机号码(包括接收短信提醒): | |||||||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及其官方微信服务号、小程序 | |||||||||
□微信号码: □ QQ号码: | |||||||||
□电子邮件,邮箱地址为: | |||||||||
□不同意 | |||||||||
诉 讼 代理人 | 姓名(名称)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确认送达地址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电子 送达 | □同意 | □手机号码(包括接收短信提醒): | |||||||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及其官方微信服务号、小程序 | |||||||||
□微信号码: □ QQ号码: | |||||||||
□电子邮件,邮箱地址为: | |||||||||
□不同意 | |||||||||
对以上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确认 | 我已清楚知晓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保证所确认的各项内容准确、有效,如有变更,将及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否则自行承担因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产生的法律后果。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送达地址、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送达地址确认
1.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由受送达人本人填写。受送达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的,可以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受送达人本人书写有困难的,可以由他人代为填写,受送达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代收人应当捺印或签章确认。
2.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联系方式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应当同时提供其本人或其他指定代收人的送达地址、送达联系方式。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收到一审法院发送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样本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按首次送达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后续程序中重新确认送达地址的除外。
4.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应当在后续程序中补填送达地址确认书。
5.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判、执行等不同诉讼程序中或者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确认过不同的送达地址,以其最后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6.送达地址确认书样本无法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按下列次序处理:(1)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2)没有约定的,以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执行申请书等诉讼文书、笔录或者其他书面材料中当事人自行提供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3)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调解案件中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4)无上述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文书、笔录或其他书面材料中提供不同地址的,以时间在后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7.以上情形仍无法确认送达地址,受送达人为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送达方式确认
8.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9.电子送达完成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法院主动领取诉讼文书的,仍以电子送达接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10.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为受送达人开设审判流程信息查询账户。
受送达人应当配合本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登录审判流程信息查询账户的身份验证依据;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登录验证码。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提供12368短信、官方微信服务号“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关注后须登录)消息推送服务,提醒受送达人及时查阅已送达的诉讼文书。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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