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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法院“云法庭”审理一起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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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瑞雪、肖剑楠  发布时间:2020-03-17 14:56:21 打印 字号: | |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从来都是公众关心的头等大事。


仙游一家商店就摊上此等大事。


不服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某工贸有限公司仙游某分店将仙游县某局告上法庭,认为行政机关对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所处的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


近日,涵江法院“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福建某工贸有限公司仙游某分店诉被告仙游县某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通过网上庭审,各诉讼环节有条不紊,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诉辩意见,法官主持双方进行网上调解一个小时但未成功,该案将择期宣判。


“虽然我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但是对于今天法院利用‘云法庭’组织的这场庭审,我方心服口服!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参加庭审,既能防控疫情,又做到便民利民。”原告委托代理人大力赞叹道。 


被告则表示:“仙游县行政诉讼案件由涵江法院集中管辖后,由于两地路途较远,工作人员参加诉讼相当不便,涵江法院此次采取网上庭审方式开庭,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希望“云法庭”继续发力!”


该案系首次通过“云法庭”审理行政案件,实现了涵江法院行政、民事、刑事各类案件网上开庭“全覆盖”。 


为确保诉讼服务工作与疫情防控工作“两手抓,两不误”,涵江法院充分发挥“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运用科技手段助力疫情防控、助推审判执行,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便捷、安全的网上诉讼服务,最大程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既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健康安全,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吴瑞雪、肖剑楠